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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NS022017001
  • 文  号:
    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2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第三条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一个国家及以上的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第四条  申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奖励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准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

(二)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的首席代表常驻我区。

依法获准设立的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五条  (一)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七条  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以及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八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新落户及认定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受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其中:

(一)在南沙常驻代表人员规模在10人以下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在南沙常驻代表人员规模在10人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九条  申请落户奖的国际组织(机构)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人才奖励,下同):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对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十条执行。

对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须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后计算。

第十三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包括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在内,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累计5年95%的奖励。

第四章  提升能级奖

第十四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与本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三)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十八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测算时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计算税条条例第12条(1)款下的扣减。同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香港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不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方法);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测算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虑澳门特区政府给予的税务宽减);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二十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第六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二十四条  总部型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七章  企业上市奖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当已加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库: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作为我区的后备上市企业:

1.在南沙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近3年连续盈利的优先考虑;

3.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我区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

4.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已通过企业上市决议,并制定了具体的上市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

5.近三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二)符合上文所列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资格,区金融工作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

(三)区金融工作局对纳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仍未启动辅导申报工作的企业,则视为自动退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取消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认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后备上市企业、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三)后备上市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四)境内直接上市

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00万元补贴;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南沙区给予250万元补贴。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其500万元上市补贴;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一次性给予其500万元补贴。

(五)境内间接上市

境内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纳入我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南沙区给予500万元补贴;

(六)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七)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八)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九)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下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十)后备上市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可按照上述标准叠加享受奖励。

第八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机构),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总部型企业与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发改局按分工转交各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对原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由发改局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形成拟拨付的奖励金额;对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以及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形成拟拨付的奖励金额。

1.行业主管部门商统计、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统计、纳税情况后,并将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机构)数据,提出拟拨付的总部企业奖励、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奖励金额。其中,人才奖励与企业上市奖励的资金由人社局、金融工作局协助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额度。

(三)审定。

发改局对拟拨付的奖励金额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由分管发改的区领导牵头,会同组织、发改、投促、市场监管、财政、人社、国税、地税、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对相关奖励存在争议的,提请政策协调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改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申报总部型企业认定、落户奖、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对合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承诺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南沙区国、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企业注册之日起至奖励申请之日的相关年度);

(五)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七)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定义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入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落户奖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批准设立外国与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国际组织(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业务,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件;

(四)代表机构人员规模的证明文件(包括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提升能级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总部、全球总部,以及入选世界企业500强排行榜、世界企业1000强排行榜、中国500强排行榜的证明材料,并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其中,世界企业500强排行榜包括《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以及《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才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骨干人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总部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需提交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4)企业对南沙的经济贡献情况(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在科研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9)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港澳及外籍人员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还需按具体申报公告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高管人才奖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广州南沙高管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企业认定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租用办公用房。

1.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2.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3.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购置办公用房。

1.房屋购买合同;

2.《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

3.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后备上市企业认定、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认定须提交下列资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文件;

3.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近三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说明;

5.企业制定的上市计划及上市工作进展和遇到的主要困难的情况说明;

6.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文件;

7.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文件;

8.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尽职调查报告;

9.在我区纳税登记十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承诺书;

10.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创新层),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证明文件;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进入创新层的证明文件;

3.在我区纳税登记十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申请资助的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

3.在我区纳税登记十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辅导期满并通过证券主管部门验收,申请资助的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在我区纳税登记十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境内已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南沙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文件;

3.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或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4.在我区纳税登记十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承诺书;

5.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境外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南沙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文件;

3.企业上市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协议及对应收据;

4.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5.在我区纳税登记十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承诺书;

6.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后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员工申请股权激励及其后续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纳税证明(企业员工因股权激励行权或转让相关股份的纳税证明)文件;

3.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证明文件;

4.企业员工因行权获得激励股权或处置转让激励股权的证明文件;

5.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发生更名、注册资本变化、注册地址变化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请总部认定,企业享受的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并区内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

对享受广州市总部扶持政策并落户我区的总部型企业,区在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后,给予配套奖励。

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四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发改局负责原已认定总部型企业的总部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对申请总部奖励的材料及奖励金进行核查,以及提请审议总部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公示总部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以及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的总部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受理总部企业调整备案,因企业重大调整提请的总部重新认定;人社局负责人才奖的核定;金融局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核定;商务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统计局负责核实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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