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办规〔2019〕6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民政部公告第397号)、《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沙区的社工服务站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工服务站,是指在本区各镇(街)、各村(居)、厂企园区等人口密集处设置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服务站按照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评估的模式,由镇(街)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置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整体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服务站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工服务站的购买方一般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指市、区民政局。
第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区社工服务站建设规划,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制定完善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区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评估社工服务站建设运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工服务站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
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工服务站开展服务予以支持和配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服务站的规划布局、服务项目设置、人员分配,落实经费配套、政府采购、业务指导、经费使用监管、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做好与社工服务站的合作、配合、转介等。
村(居)委会配合整合村(居)现有资源和设备设施,提供安全的服务场地,落实场地用水、用电、用网、通讯等必要配套设施,为社工在辖区内开展服务予以必要的支持。
社工服务站项目承办机构应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严格遵照《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和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场地与要求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根据村(社区)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对辖区社工服务站的整体布局、项目设点等情况进行统筹规划。镇(街)可结合辖区实际,在村(居)委会、工业园区、厂企等人口密集处设置服务站(点),原则上,各镇(街)、各村(社区)设置社工站(点)分别不少于1个,形成覆盖全区的社工服务网络。
第九条 社工服务站应当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居民使用方便的场地,统一标识,并根据服务工作和居民需求,规范设置功能室。
各镇(街)社工服务站统一名称为“广州市××镇(街)社工服务站”;村(居)服务点统一名称为“南沙区××镇(街)社工服务站××村(社区)服务点”。
村(居)服务点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并规范设置社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
第十条 社工服务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实际价格执行。
第三章 服务与要求
第十一条 社工服务站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开展补救性、支持性、预防性和发展性等服务,统筹社区照顾,协助服务对象改善境况、缓解危机,增强应对困境的能力,预防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满足社区及居民多元化发展需求;充分挖掘社区资源、优势,提升居民意识,增强居民归属感和参与能力,开展社区建设,发展社区资产,培育社区组织、社区领袖和志愿者,搭建社区支持网络,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社区发展和个人发展协调同步。
第十二条 社工服务站应按照“113TX”的模式设置服务项目。即:“1”个核心项目—强化党建引领社会工作服务;“1”个重点项目—突出辖区居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直接的社会工作服务;“3”个基础项目—夯实家庭、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T”为深化“社工+南沙时间银行”运营模式,通过南沙时间银行拓展“社工+志愿者”内涵,充实社工服务站资源、倡导邻里互助,延伸社工服务触角;“X”个特色项目—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索拓展多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如扶贫济困、乡村振兴、生计帮扶、教育辅导、就业创业、职工服务、残障康复、医疗卫生、文化保育、矛盾调处、犯罪预防、应急处置等。服务采购期内,按要求做好:
1.摸底排查全覆盖:深入城乡社区考察调查,全面摸查城乡社区情况,加强入户探访,绘制社区需求地图、社区资产地图和社区资源清单,建立社区重点服务人群档案。
2.专业服务多维度:为辖区内所有低保低收等困境家庭、困境长者及其他困境人士提供补救性服务;为一般性家庭、儿童青少年群体、长者群体、妇女群体、儿童群体、新广州人群体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性、预防性和发展性服务;在城乡社区广泛宣传发动,定期开展社区活动、志愿者服务,开展“一月一主题社工服务”,响应社区多元化需求。
3.特色服务建品牌:拟定并执行社区发展计划,大力发展志愿者(义工),孵化培育社区组织、各类互助自助小组,搭建社区互助网络平台,打造社区服务品牌,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协助镇(街)、村(居)发现、介入、解决社区问题、改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和居民发展。
4.联动协作促发展:促进社区内外沟通协作,密切联动南沙时间银行、社会组织、社区基金会,积极对接其他社工服务项目,组织策划“四社”联席会议、街坊论坛、居民座谈会,提供党员服务,推动专业社工服务进一步下沉村(居),构建多个社工服务支援困境居民的联动网络,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高效地提供有效支持和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社工服务站社工定点联系、片区联动工作机制。综合考虑社区地域、人口、文化、公共问题和需求等共性因素,对辖区进行分片,每个片区至少包括2个村(居)或园区,由包括镇(街)社工站、村(居)服务点在内不少于3名社工组成一个服务网格,合理规划、整体推进所在片区服务工作。每名社工在城乡社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工时不少于60%。
第十四条 社工服务站原则上按13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者、1/2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工服务站工作人员按照每2.5平方公里配备1名工作人员或每万人配备5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总人数不低于2018年社工站(家综)、社工分站(社综)工作人员人数。社工服务站工作人员人数每5年核定一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期结束前设定拟购买的社工服务站工作人员数量,报区民政局核准。超出核定人数外配备的社工,所需经费由镇(街)自行负责。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社工服务站采购周期为5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主要工作目标等拟订招标用户需求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进行审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办机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民政部门印发的招标文件指引,制定社工服务站项目用户需求书,设定项目招标的商务、技术、工时等评分标准,指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制作并发布评标文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将有关招标采购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
社工服务站项目用户需求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经全面摸查辖区情况后起草制定,应充分结合区、镇(街)有关社区治理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周期内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和主要工作目标。
(三)社工服务站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保护好评标专家资料,防止开标前泄露相关评标人员信息。评标专家应当从“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现场评标的专家中至少应当有2名是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研究和服务的人员。现场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并邀请监督方、采购方和招标机构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社工服务站的项目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社工服务站合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机构双方签订。
(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指标、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人员配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采购服务周期内,社工服务站的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年度末期评估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办机构。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项目5年期满的前3个月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确定下一周期的运营机构。
第十七条 社工服务站的资金拨付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区民政局的申请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移支付区级财政资金。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合同按时拨付经费。
1.首期费用为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5%,应在合约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
2.年度中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承办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后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40%;评估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承办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申请之日内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35%;整改仍不合格的,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3.年度末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经费;评估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承办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经费;整改仍不合格的,余下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如承办机构不履行合约,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服务提供方违约责任。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探索社工服务站运营奖惩机制,可对被评为优秀的社工服务站承办机构予以适当奖励,奖励经费由镇(街)承担。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度项目经费的5%,用于表彰一线社工、补助承办机构在社工站项目成本和支持社工人才培育发展。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签订服务合同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承办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保障项目运营有序:
(一)在合同签订后应完成督导聘任、社工招聘及派驻工作,完成服务档案交接工作;建立与镇(街)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的初步关系;完成项目需求调研报告和项目服务计划。
(二)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健全社工服务站人员组织架构,统筹社工服务站行政、财务和宣传工作;完善并落实场地使用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应急及风险防范机制、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制度、服务意见反馈及处理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服务持续改进机制、人事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操作指引、重大事件上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社工服务站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服务合理、工作有序。
社工服务站应根据居民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合理安排场地开放、服务开展和人员值守时间。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专账管理,开设基本账户,对应不同项目设置若干个一般账户,规范资金进出;完善年度预算结算制度、专门服务项目经费收支制度、财务审核制度等,经费开支凭证及相关财务报表、经费预结算表及审核记录等应形成会计档案并由承办机构长期保留。
建立固定资产购置及管理制度。社工服务站购置固定资产应经购买方同意,并做好入库、保管、清查、处置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包括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历年评估报告、社区地图、社区资源清单、历年项目奖惩情况、宣传资料、重大事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并落实监督抽查,确保档案保存良好、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社工服务站档案资料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信息化系统。
(五)建立完善的沟通反馈机制。完善社工联系村(社区)、厂企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依托城乡协商议事制度和“三社联动”机制,密切联系党支部、村(居)委会、驻社区单位、社区组织、厂企、居民代表、志愿者代表并有效介入公共事务。
(六)建立社工、志愿者(义工)联动常态化服务机制。支持社工服务站与市(区)志愿服务机构进行服务对接和合作,加强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整合志愿者(义工)服务资源,提升志愿者(义工)服务质量;并在服务场所内,充分发挥志愿者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
(七)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机制。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做好员工招聘和选用,建立员工职级体系和薪酬定期调整机制,提供有效的工作晋升渠道、培训督导支持和合理增长的薪酬待遇,依法购买社保、公积金等,定期组织开展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考察,实施有效的员工绩效评估,并以此形成公开客观的用工决策。健全员工保护和内部投诉机制,完善员工行为守则,健全员工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健全应急处理方案,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并为遭遇侵害的员工提供必要的紧急庇护、心理援助、医疗和法律支持。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退出社工服务站项目时,应确保下一任机构到位后,方能完全撤场。退场前30个工作日内,列明移交清单,向购买方移交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及所有档案资料;退场前7个工作日内,在购买方及下一任机构代表参与下完成交接工作,三方签订移交协议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备案;下一任机构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做好进驻准备,确保社工服务站正常开放。
第二十条 社工服务站应当充分整合和链接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辖区内现有的社区服务场地资源开展社工服务,同时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居)委会、驻社区单位等建立双向合作转介服务关系,发挥社区综合性社会服务枢纽作用。超出服务提供方的专业或能力的,应将其转介到相应服务部门,并开展跟进服务直至结案,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需利用社工服务站平台开展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共享理由、入驻项目、服务需求、经费安排、人员配备(不含现有人员)等事项,经区民政局审核后,与社工服务站承办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购买、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入驻项目应独立配备工作人员和项目经费。在不增加服务指标量和服务工时的情况下,可适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其他社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购买冠名权等方式,资助承办机构充分利用社工服务站平台,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双方职责等,由承办机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
第六章 评估
第二十三条 社工服务站评估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根据项目服务期限,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工服务站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
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每个服务年应当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末期均进行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综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市民政局的社工服务站(家综)评估体系,制定统一的专业服务评估规范,并组织镇(街)、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社工服务站专业服务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区民政局四方共同实施。总分100分,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占比70%、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各占比10%、区民政局占比10%。第三方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给予评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财务评估由区民政局委托专业的财务机构组织开展,评估标准参照市民政局的评估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制定。评估中,发现存在挪用、截留、侵占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评估工作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的;
(二)违反社会工作专业守则,伪造服务档案的;
(三)限期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财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出具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估报告。
区民政局对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报告的质疑或投诉,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民政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评估结果后,应第一时间组织社工服务站承办机构开展限期自查整改工作,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评估机构对社工服务站项目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工服务站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工服务站项目后续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末期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服务站;中期或末期评估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可终止社工服务站项目合同,并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社工服务站经费包括项目经费、评估经费:
(一)项目经费由社工服务站项目工作人员人数核定,主要用于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办机构运营管理费用等。珠江街和龙穴街项目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余镇(街)项目经费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二)评估经费按社工服务站项目经费的2%编制预算,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用于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指标、开展评估培训、组织评估等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安排评估专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工服务站人员费用及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5%,承办机构运营管理费用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5%。
(二)社工服务站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预算和支出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70%,并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
(三)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包括:督导服务、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设备设施及办公耗材、保洁、安保、水电、交通等日常办公费用。
(四)承办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运营费、发展储备费、风险费、中标费、相关税费等。
(五)承办机构每年应按上述要求将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在按协议完成任务和相关指标后,如有盈余,盈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下一年度社工服务站业务拓展和加强,不得用于分红。服务周期结束后,仍有盈余,应全数移交区财政。
第三十一条 社工服务站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以及场地建设、装修、租赁和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办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9月份前将次年有关经费预算报区民政局。镇(街)在城乡、工业园区、企业等人口密集处建设服务点及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等费用纳入镇(街)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按项目经费2%编制预算,由区民政局统筹办理。经费用于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社工服务站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三方单位应派驻工作人员,协助监督社工服务站工作,跟进项目进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社工服务站开展服务信息化建设;协调购买方、使用方和承办机构/社工的关系;定期巡查社工服务站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等情况,指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服务宣传推广;了解项目知晓度和满意度,访谈村(居)委会干部、村(居)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受理服务投诉。
第三十三条 社工服务站优秀社区案例评选、汇编及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民政局统筹办理,用于委托第三方社工机构组织评选培训、指导社工申报评选、组织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编制《南沙区优秀社区案例汇编》。评选工作每三年一次,共评选10个优秀社区案例,对获奖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专款用于表彰奖励社工个人、补贴团队服务产生的费用。同一项目在3年内不可重复申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南沙区社会工作信息化系统平台,依托信息化平台强化项目监督、项目评估、信息公示等工作,并将社工服务站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评估体系。
第三十五条 建立社工服务站常态监督指导机制。
(一)区民政局采取定期抽查与暗访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社工服务站监督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镇(街)、社工服务站沟通指导;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全面绩效目标管理的思路,对社工服务站试行全周期跟踪问效,以提高社工服务站服务绩效。
(二)镇(街)建立季度督查机制,每季度到社工服务站现场检查指导;建立每月安全检查和工作月报制度,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对社工服务站监督管理。
(三)社工服务站承办机构建立群众随访制度、驻点巡检、季度自评自查制度,强化社工服务站运营。
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工服务站投诉处理机制。由区民政局受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群众对社工服务站意见反映、投诉和举报等,受理社工服务站员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投诉和举报等,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工作表彰激励机制,鼓励社工服务站项目承办机构、项目团队、社工个人积极参加三年一次的社区优秀案例评选表彰工作,激励社工机构、项目团队和社工个人以更大的热情、更高的水平投入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工机构、社工个人围绕南沙城乡社区治理服务开展研究和实践,对形成研究课题报告、政策文件草案并被政府采用的,在参与社工服务站项目招投标、个人评优中予以加分。
第三十八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承办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本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以往社会服务项目执行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正在执行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预期结果等资料,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评定其专业资质与管理能力的信息;并定期向购买方和监督方提交项目的服务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民政、财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社工服务站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办理程序及场地建设标准按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13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社工服务站项目实施进度,本细则实施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承办机构协商一致,通过调整社工分站项目周期,在现有社工站(家综)项目到期之日起,实施辖区内社工服务站项目整体化运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统一调整为8月底前。至2020年底全面实现社工服务站项目专业化、整体化运作,期间为过渡期。
第四十三条 过渡期内,项目经费和评估细则应符合要求:
(一)未按本细则统一采购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经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由区民政局参照市评估细则统筹推进;村(居)社工分站(社综)继续采用A级、B级、C级分类评估申报,“以奖代补”经费标准不变。
(二)按照本细则采购的社工服务站项目,其经费、评估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细则印发后,《南沙区进一步加强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穗南民〔2014〕55号)同时废止。过渡期满后,《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评估指导意见》(穗南民〔2014〕21号)和《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社工专业服务指导意见》(穗南民〔2015〕29号)、《南沙区关于实施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社区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南民〔2016〕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招投标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社工服务站评估细则及评估指标体系及优秀社区案例评选办法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