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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TH32015001
  • 文  号:
    穗天安监〔2015〕05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02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2月20日
  • 发布机关:
    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监管局 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天安监〔2015〕05号

 穗天安监〔2015〕5

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监管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  

 

 

天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卫生、高空作业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85108355

传真电话:85108356

投诉举报邮箱:anqsc@thnet.gov.cn  

举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东路13号7楼705室

邮政编码:510655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

(四)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举报案件,经查处核对属实、依法处罚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和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等级作出评估认定,奖励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详细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每起奖励1800元至10000元。

(二)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相符,能提供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和部分证据但不直接协助查处,每起奖励不少于1500元。

(三)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非法违法行为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每起奖励不少于1000元。

(四)凡提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线索并经调查属实的,可给予线索提供人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五)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并经调查属实的,可给予线索提供人10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由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填写《天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呈批完毕,后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复印件,由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复印件;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区财政核拨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天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事件名    

 

举报人姓名或

举报单位名称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被举报事

件的基本

情况

 

事件危

害程度

 

建议奖励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经办人意见

(奖励依据)

 

 

 

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经办科室意见:

                        年        

分管领导意见:

                          

                        年        

局长审批意见:

 

       日(单位盖章)

核发奖金

金额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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