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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TH0220170011
  • 文  号:
    穗天府办规〔2017〕2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3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穗天府办规〔2017〕2号

穗天府办规〔2017〕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结合我区实际,以积分制入学(以下简称“积分入学)方式分配学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学位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学位(以下统称公办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不包括在本实施办法内。

第三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天河区积分入学时,来穗人员须持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2.在天河区劳动就业;3.在天河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截止当年831日(含831日)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

已入读小学(或初中)的,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  积分入学是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来穗人员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

第一批积分公示:即在天河区连续稳定居住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天河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天河区小学完整6年学籍)。

第二批积分公示:即不符合第一批公示条件的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积分公示后,根据本区当年公布的公办学位招生计划,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及其随迁子女的入学志愿,优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后,根据学位具体情况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第五条  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根据本办法制订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工作指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积分入学的得分情况,统筹受理关于积分的申诉并提交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入学名单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公布辖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制订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学位分配办法,按申请人的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顺序及其随迁子女的志愿,统筹分配公办学位,并受理关于学位分配的相关申诉。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各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来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来穗人员就业登记相关信息材料。

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审核来穗人员的租住年限情况。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经商营业情况。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购买房产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登记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计划生育等情况,协助提供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初审工作;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租住年限、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文化程度、计划生育及农业户口等相关信息材料。

天河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含接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学生数),配备我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条  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一)基本资料初审。申请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房产证(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广州市缴纳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及其随迁子女户口本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合格者发放报名号及密码。

(二)基本信息填报。申请人凭报名号及密码登陆天河教育在线(网址:www.tianhe.org.cn)网站的“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栏目进行基本资料填写。

(三)公布招生计划。区教育局每年415日前在官方网站天河教育在线(网址:www.tianhe.org.cn)公布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公办学位计划。

(四) 积分审核。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组织各单位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对申请人积分情况予以审核。

(五)申诉及公示。申请人对积分审核有异议的,在积分入学平台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515日前,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

(六)确定公办学位。

区教育局根据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提供的名单,以及申请人在天河教育在线(网址:www.tianhe.org.cn)网站的“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栏目学位志愿填报情况,在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分两批确定随迁子女入读学校并予以公布。

其中,符合第一批公示名单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七)报到注册。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且该入学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七条  通过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自行选择到其他学校就读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学位补助。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不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或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未获得公办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八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必须保证其随迁子女未曾就读任何公民办中小学校,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的公办学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17日。实施期间,若上一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附件:1. 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

       分值体系表

     2. 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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