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府办〔2015〕7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促进黄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关于促进黄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越秀区关于促进黄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创新发展,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优化园区创新创业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设立黄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发展,在孵化器建设、科技金融、公共平台、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业、园区建设、产业集聚、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其中黄花岗科技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扶持企业发展;黄花岗科技园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缓解越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符合科技园发展要求的机构及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花岗科技园及经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产业发展区域。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孵化器建设。
(一)市级以上孵化器。
申报补助。对参与市级以上孵化器认定申报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申报补助。对拟申请认定孵化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专职服务人员接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按照结业人员的学费全额补助给孵化器运营机构。
认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首年按孵化器运营机构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30%给予配套支持。
(二)区级孵化器。
认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服务补助。鼓励孵化器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每年按每家实际入驻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助,每家入驻企业的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孵化奖励。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且注册地在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称号的,每认定1家,奖励孵化器运营机构5万元。
上市奖励。每家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且注册地仍在我区的,给予其孵化器运营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科技金融。
股改补助。推动园区企业进行股份改制工作,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上市补助。补助措施具体按照《越秀区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贴息。对获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应收帐款质押等模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上日期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担保费补助。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且单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被担保额1.8%/年的担保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设置专项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共同组成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具体按照附件1《黄花岗科技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风险补偿金。设置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提供的风险补偿。具体按照附件2《黄花岗科技园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共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专业化平台的发展。
引导企业打造公共平台,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平台,经认定给予总投资5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建成正常运营的平台,每年经考核按平台年度运营投入给予50%以内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公共平台,每年维护及升级改造费用经过申请核定,给予100%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对接。加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相关产业的应用,对经专家审定的移动应用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扶持创业企业。鼓励信息技术服务与实体经济紧密融合,围绕我区主导产业新办的综合性或行业性应用网站,商务、多媒体以及相关新业态等企业,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
第十条 支持项目研发。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及平台营运推广费用,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结果为准)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资质认证补助。
对通过ISO27001/BS7799、COPC、ISO9001、BS25999、PCMM、SAS70等企业流程控制与内部管理专业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认证补助10万元。
对通过ISO20000、ITIL等IT服务管理标准的IT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对通过CMMI、CMM登记认定5级、4级、3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助其差额部分。
对新增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1级、2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助其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业。
企业奖励。对首次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以及十大在华服务供应商一次性给予新设独立法人机构不高于25万元的奖励。新落户且新登记服务外包系统的企业,按当年的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人才奖励。重点引进和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点企业高级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具体按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建设。
新增园区建设。对新认定园区或孵化器内部环境建造及装修、软硬设施配置等均按不超过结算金额的50%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立体停车设施的,给予每个停车位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形象建设。对科技园服务管理部门要求建设的园区或孵化器办公楼宇外立面、周边环境、楼宇大堂及内部的宣传标识,均按结算金额的100%补助。
环境改造。对园区或孵化器楼宇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楼宇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等项目,按不超过结算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办公房租补助。新落户或区外迁入的总部及重点企业参照《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给予办公房租补助。
其他新落户或区外迁入企业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50%或100%的办公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为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年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落户5年及以上的园区重点企业扩大经营给予办公房租补助,具体参照《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落户奖励。对园区内新注册或区外迁入的融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可参照《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支持互联网金融。对园区内注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可参照《越秀区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扶持融资租赁。对园区内注册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机构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可参照《关于促进越秀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补助。鼓励人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按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工作需求开展人才培训活动,经事前备案认定,对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总费用的50%,每家每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行业活动。支持企业参加或举办行业交流活动。鼓励科技企业与业内知名机构展开合作,经事前备案认定,对参与举办交流活动的企业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总费用的50%,并分为两个等级,对联合举办活动的企业补助额度每家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单独承办活动的企业补助额度每家每次不超过20万元。对于参加区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国内外相关产业领域高端论坛、市场开拓、推介交流、展览促销等活动,经事前备案认定,补助企业参展、参会费用,补助额度不超过总费用的50%,每次不超过8万元。
第十九条 推介宣传补助。鼓励和补助园区写字楼举办或参加招商引资会议、论坛等,开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等活动及国内外重要投资商考察、洽谈工作,在国内外主流媒体及门户网站上举办招商会、推介会等宣传和推介活动。补助额度不超过单次活动总费用的50%,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统筹入驻企业申请相关扶持政策的工作。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当年的奖励与补助:
(一)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规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三)重复申请,或以同一事项多次、反复申请的;
(四)骗取申请的,经过处理不满五年的;
(五)申请事项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纠纷的。
申报财政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的全部文件并进行检索、质询,申请人应作出书面说明。申请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奖励或补助,并对已领取的奖励或补助予以全额追缴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补助项目需事前备案认定,相关事项均报送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对获得多项奖励或补助的同一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产业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黄花岗科技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黄花岗科技园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