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办函〔2013〕60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第14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猪养殖规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增城市生猪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确保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优质的猪肉产品,结合增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是经评审认定供应增城市场的生猪养殖企业。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向我市农业局申请后可作为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
第三条 我市鼓励市内外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认定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养殖生猪供应增城市场。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按照“相对集中、平等自愿、市场引导”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 申请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的,必须是生猪养殖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其投资或合作的属下养猪场、子(分)公司、机构单独申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猪养殖企业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或者属于广州市百万头生猪养殖基地。
(二)申请单位对定点供增城生猪的质量安全进行承诺(承诺内容见附件),保证年供增城生猪数量不少于其年出栏量的50%。
(三)申请定点供增城的生猪养殖基地应符合生猪养殖管理和环保、防疫等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没有查获出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四)申请单位及其申请定点供增城的养猪场参照《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建立生猪违禁药物自检制度,明确1名违禁药物自检负责人。
第五条 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必须经过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增城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生猪养殖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申请表》(经养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的生猪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申请定点供增城养猪场情况汇总表》等材料。
(二)增城市农业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每年底组织专家以及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三)经广州市认定的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提交广州市的认定意见复印件向我市农业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
(四)增城市农业局将评审认定的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资格,并由增城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的。
(二)没有检疫申报和落实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的,被查出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者一年内3次查出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及其产品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的。
(三)发现以其他来源的生猪冒充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的生猪行为事实的。
(四)不配合或阻挠增城市农业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自愿提出取消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取消的。
第七条 建立定点供增城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统计各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育肥出售供增城的生猪数量,并与各相关部门以及生猪屠宰信息化系统信息互通共享,实行供增城生猪数量、质量跟踪追溯。
第八条 增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在屠宰场查验、核对各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在定点供增城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上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确定、录入、统计供增城生猪数量。
第九条 市科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与增城市屠宰场的产销直接对接,加强基地与屠宰场布局衔接,平衡与稳定增城市的生猪供需。
第十条 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向增城市供应生猪,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年12月初提出下一年度定点供增城生猪数量计划。
(二)经过违禁药物自检,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具备一证一标一报告,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佩戴生猪免疫耳标以及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
(三)供增城生猪到达增城市的屠宰场或生猪批发市场前,在定点供增城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上登记有关资料,包括本次定点供增城养猪场名称、生猪数量、一证一标号码、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屠宰场或生猪批发市场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客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打印有关登记的资料表格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 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须自觉接受增城市农业局的监管,落实生猪违禁药物自检制度。
第十二条 增城农业局不定时组织人员到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抽查监测生猪免疫抗体水平及违禁药物,抽查基地免疫、养殖档案。
对具备一证一标一报告的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的生猪,屠宰场对其自检报告书实施认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官方抽样检测比例的要求进行抽样监测。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定点供增城生猪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对各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年中取消资格的除外),以增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计的直接进入屠宰场屠宰且供增城本地市场销售的生猪数量为计量依据,按每头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个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所获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相关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以及提高其质量安全水平等事项。
上述补贴由定点供增城生猪养殖基地在上一年度结束后依据增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供增城生猪数量证明等材料提出补贴申请,经增城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物价局、市科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审核,报增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所需资金列入本年度市农业局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因广州市对各区市生猪供应、屠宰、销售管理等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