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残联规字〔2026〕1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0日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康复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康复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担。
第三条 康复经费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康复类型,制定不同的康复资助补贴标准。
(二)监管评价。各项康复工作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按照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拨付专项康复资金。
(三)预算执行和清算。康复经费根据市人大批复康复经费预算执行,实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补。
第四条 康复经费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的康复资助补贴和工作经费。
(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
(三)康复项目的论证、开办、运转、技术指导、内审、费用审核、结算拨付、监管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
(六)中央和省下拨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
(七)残疾预防工作经费。
(八)康复服务、社区康复和自助互助康复工作经费。
(九)其他项目。
第二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市、区残联职责。
(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预算。
(二)市残联指导区残联做好康复经费的清算工作,汇总审核区残疾人康复经费清算情况,并将全市清算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清算资金的多退少补资金下达工作。
(三)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区残联负责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财政支出的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并对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康复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对本区实施的各项康复资助申请、服务、结算、拨付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及为康复资助工作的运转提供申请、服务、结算、拨付等辅助性服务。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对市级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进行日常业务联系、康复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对其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专业性督导和评价。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指导区财政部门落实康复经费。
(二)区财政部门配合区残联做好康复资金的清算,市财政部门做好清算资金的多退少补资金下达工作。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康复经费并按比例足额配套本级承担资金。
第三章 残疾人康复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本市户籍的资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个人补贴。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资助是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就医补充救助后的补充性资助。
符合本市残疾人康复资助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异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但未享受居住证发放地康复资助(救助)补贴,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残疾儿童康复资助。
第八条 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剔除中央、省专项经费后,市区康复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负担。
康复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康复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费用审核、结算拨付、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由同级财政经费承担。
本市公办福利机构中的纳入政府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的康复经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纳入资助对象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符合本办法要求,持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诊断结果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诊断结果的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
第十一条 康复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
(一)医疗康复资助。
1.残疾矫治手术。(1)1-6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术。(2)0-6岁残疾儿童肢体畸形矫治术(适应症包括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脊髓灰质炎、脑部相关疾病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相关疾病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等)。
2.医疗机构康复训练资助(指在医疗机构门诊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资助),包括:0-14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资助、0-14岁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资助、0-17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资助、0-17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资助、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助、困难残疾人居家康复上门服务资助,资助条件和标准按照本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政策执行,如医疗康复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以医疗康复项目的实际名称为准。
(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指在民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的各类改善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等康复项目以及必要的康复评估的康复训练项目资助),包括:0-14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资助、0-14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资助、0-14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资助。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四)困难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
各项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内容和标准一览表》(附件)。
第十二条 康复资助服务机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按照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有关要求,经市、区残联会同同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其他类型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各类康复机构,包括:
1.医疗康复训练及评估类定点机构。
2.民办康复训练及评估类定点机构。
3.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类定点机构。
4.具备“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能够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术和肢体畸形矫治术的医疗机构全部纳为残疾矫治手术定点医疗机构,无需认定。
5.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和广东省残联确定的为困难残疾人首次残疾等级评定提供资助服务的本市残疾评定定点机构。
(二)异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包括:
1.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
2.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
3.经广东省残联备案通过的省内定点康复机构。
4.广东省行政区域外、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残联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5.具备残疾矫治手术技术条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残疾矫治手术类康复资助)。
第十三条 选择康复训练类服务的,同一资助年度内,每名资助对象只能在医疗康复训练类定点机构或民办康复训练类定点机构选择一家机构接受持续性康复服务并申请康复训练资助。
变更服务机构由区残联负责审核。变更服务机构,须在每个资助年度内首次选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满3个月后,方可申请变更,每个资助年度内可变更一次服务机构。变更服务机构需要重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康复资助申请手续。未办理申请手续或审核不通过的,产生的康复服务费用不纳入资助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 康复资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康复资助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通过“穗好办”APP、“穗政通”政策兑现平台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网办申请或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进行窗口受理。
康复资助依申请获得,未办理申请手续、或者办理申请手续但是审核未通过的,不纳入康复资助范围。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户,并书面说明情况。
(二)审核。
街(镇)残联通过“广州市残疾人政务平台”进行初审,区残联在收到街(镇)残联初审意见之后通过政务平台完成审核。区残联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
1.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前往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2.民办康复训练及评估类定点机构须与资助对象本人签定服务协议,在资助补贴上限内,对训练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率、服务方式进行约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
康复训练及评估类定点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资助对象的合理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并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不得诱导康复服务需求。
(四)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资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核准资助的残联申请给予补助。申请结算的途径和审核流程,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执行。
(五)对于异地康复的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户籍迁离本市的,于迁离当月起终止其异地康复资助。已经享受异地康复资助(救助)的资助对象,如居住地政策调整将其纳入当地康复资助(救助)体系的,从次月起终止其异地康复资助。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助对象(不含异地康复的资助对象),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委托支付康复服务费用的申请,委托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代位结算。
(一)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和0-6岁残疾儿童中选择非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服务。
(二)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资助的18岁及以下的残疾儿童、我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的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次性个人支付在3000元及以上的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十六条 市、区残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康复资助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清算等工作。
第四章 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残联应当加强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对接受康复资助服务的过程以书面、影像、信息化记录等形式进行核查,通过市残疾人康复资助服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区残联应建立康复资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做好异地康复的资助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信息核实和政策解释跟进工作。
第十八条 康复经费使用单位应按法规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资助资金的,由市、区残联负责追回其资助资金,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康复资助受助人诚信制度。受助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康复资助申请资料及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信用承诺,对违反承诺产生的后果负责。受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结算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残联负责追回其补贴资金,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资助对象认定、康复资助系统故障、基层残联数据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额资助的,受助人应当将超额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还的,可暂停其康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残联、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区提高扩大残疾人康复资助范围标准的,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项目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无上级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和省级资助项目与本市资助项目合并实施,不重复资助;资助标准低于本办法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内容和标准一览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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