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175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18〕4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残联规字〔2018〕4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穗府办〔2017〕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工作,构建更加完善的社区精神康复服务体系,经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穗府办〔2017〕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社区精神康复服务工作,构建更加完善的社区精神康复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为辖区内有精神康复需求的对象提供康复训练、心理疏导、事前预防、危机介入,实时支援、个案跟进等专业社工服务,从个人、家庭、社区三个层面介入,坚持“加强经济保障、立足个人发展、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区共融”的服务理念,保障精神障碍者生存、参与和发展权利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精神康复工作从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的社区精神康复工作经验、具有社区精神康复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购买方和监督方是指区残联;服务承接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七条 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中心建设与运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推进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市残联负责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运营、监管政策;区残联负责具体开展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实施工作,做好本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的规划布局、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申报区级财政预算,对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评价。

市、区残联应当会同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与镇(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立联动合作关系。

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医院和社区间双向康复转介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二章  场地和人员要求

 

第八条 各区应当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着力推进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专业化、多元化发展。全市各区至少建立1个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并在本地区精神障碍者密集地建立至少1个分中心。

第九条 区残联应当制定本辖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发展规划,优化配置各区服务资源,根据街(镇)地域面积、精神障碍者分布、交通便利性等情况,在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固定服务场地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延伸站点,设立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分中心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与镇(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康园工疗站等场地合用。

第十条  各区残联可以通过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多渠道解决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场地需求,场地选址充分考虑危机介入的紧迫性,在精神障碍者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中心和分中心。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二)符合市残联制定《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场地运营建设标准》(附件1)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新设、增设分中心,由区残联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精神障碍者的分布和服务需求情况,决定是否新设中心或增设分中心。

第十二条  新设和增设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和分中心的立项调研经费,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场地购置、建设、装修、租赁、维护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和办公设施设备由项目承接运营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  每个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社会工作者岗位不少于13人,社区精神康复工作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可有1名心理学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心理咨询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岗位不多于1人。

在社会工作者岗位人员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不少于11人。社会工作辅助人员不多于2人。

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为1:30,中心每增加服务对象30人,应当增加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是广州市户籍,在本市有固定居所居住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精神障碍者。由精神障碍者的居住地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社区康复需求,以一对一、小组(不少于6名服务对象参与)、活动(不少于10名服务对象参与)的形式开展以下服务:

(一)基础服务:组织开展为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需求情况的基础性服务,包含:建档、入户探访、电话探访、个案服务等。

(二)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提供涉及社会救助、就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的资源链接服务,在政府保障其生活、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状况方面提供协助和支持。

(三)个人发展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情绪辅导服务、知识分享服务、技能培训服务等,促进其在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成长和发展。

(四)家属服务:为服务对象的照顾者提供减压互助服务、照顾技能提升服务、改善家庭关系服务等,促进服务对象的家庭和谐,提高家属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五)社区共融服务:为服务对象居住的社区开展社交康乐服务、社区宣传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促进社区居民与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庭的互动和融合。

(六)特色服务:各中心结合社区内资源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情况,创新开展特色服务或更具探索性的深度服务。

第十六条  每个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的数量不少于400名,服务对象不能与由残联部门提供经费在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接受社工服务的对象重复。各区可视本区实际,逐年增加固定服务对象数量。每个中心的服务对象年更新率不低于10%,即年度新增的服务对象人数占上一年总服务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七条  市残联制定《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工时标准设定指引》(附件2),对社区精神康复服务标准和内容进行规范,各区残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的总服务工时标准。总服务工时由以下工时构成:

(一)直接专业服务工时:指针对服务对象开展的服务所产生的工时,应当围绕固定服务对象实施。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性服务、社会保障资源链接服务、个人发展服务、家属服务等。

(二)间接专业服务工时:指除针对固定服务对象外,面向社区居民开展的服务所产生的工时。服务内容包括社区共融服务、特色服务等。

(三)辅助性服务工时:指承接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开展的自我培训、社区关系协调等为直接或间接专业服务提供支援而开展的相关工作的工时。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社区精神康复服务体系的构建,建立各区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镇(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三者之间的康复转介机制。

第十九条  各区应当至少签约1间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转介枢纽,开展康复转介工作并提供康复效果评估、技术支持等服务。区残联负责和本区作为转介枢纽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签订技术支持合同,确保康复效果评估和技术支持工作有序开展。

(一)对于需要从医院或镇(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转入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的精神障碍者,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康复评估,并向其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后可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介到其居住地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二)社区精神康复综合中心的服务对象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后,康复状况良好,已不需要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服务、可以融入社会的服务对象,可终止其在社区精神康复综合中心接受的社区康复服务,将其转入各镇(街)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或回归社区。康复状况不稳定或在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快速转出。

(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在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接受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第四章  运营要求

 

第二十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政府出资、社会组织承办、全程跟踪评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运营。各区残联根据辖区精神障碍者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承办机构的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审定,按照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接运营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政府采购服务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同由区残联和项目承接机构两方签订。

(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区残联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招标采购资料送市残联存档。

(四)采购服务周期内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均进行中期、末期服务质量督导评估,末期评估合格后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则合同不予续签,区残联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和程序将市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到区财政局;区残联根据签订合同约定分期向区财政局及时申请拨付经费,区财政局根据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用款单位申请情况及时拨付经费。

 

第五章  服务质量督导评估和业务督导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区残联应当按照市残联统一制定的项目评估规范,认真组织服务质量督导评估,发挥好评估的导向作用,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各区残联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年度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的评估工作情况和评估报告报市残联。

第二十五条  各区残联委托具有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经验且未承接本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由其开展本区内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为中期和末期评估。各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在年度工作量(总服务工时以及下辖的直接专业服务工时、间接专业服务工时和辅助性服务工时)完成进度达到50%时,可以向区残联申请接受中期评估;完成进度达到100%,可以申请接受末期评估。申请时应向区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自评报告。中期评估不迟于当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末期评估不迟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后续运营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经年度评估为合格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经年度评估为基本合格的,区残联有权视整改情况延期拨付购买服务经费及调整下一年服务合同的经费拨付方式。经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可终止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同,并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承接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区残联应按合同约定即时中止与其的服务协议,并将有关情况报本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通过提供虚假服务、伪造服务资料等手段骗取服务经费的;

(二)服务质量督导评估中期或末期评价不合格的;

(三)服务周期内收到区残联发出的《服务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累计三次的;

(四)一个服务年度内未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被扣减服务经费的。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资产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经费由购买服务经费、业务督导经费和服务质量督导评估经费三部分构成:

(一)购买服务经费,包括人员费用、专业支持费用、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康复评估费用、其他费用等。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每接收一个服务对象按720元/月的标准安排精神障碍者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经费,每个中心服务容量不少于400名服务对象,每年为接收的服务对象提供12个月的服务。各区按照本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的人数和服务时长编制预算,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二)各区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上年市区两级投入的本项目购买服务经费实际支出的5%测算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督导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核定本级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督导经费,在各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购买服务资金当年拨付。区残联和项目承接机构当年结算,当年清算;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与区级财政在次年1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的购买服务资助金进行清算。合同期内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经费支付和清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笔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额度为年度购买服务经费总额的55%。    

(二)第二笔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在年度中期服务质量督导评估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额度为年度购买服务经费总额的25%。中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接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区残联认可整改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应的购买服务经费;区残联不认可整改结果的,第二笔购买服务经费暂缓支付,直至项目承接机构完成整改后才予以支付;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购买服务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三)第三笔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在年度末期服务质量督导评估合格后至当年12月10日前拨付,额度为年度购买服务经费总额的20%。末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接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区残联认可整改结果后,在当年拨付剩余购买服务经费;区残联不认可整改结果的,第三笔购买服务经费暂缓支付,直至项目承接机构完成整改后才予以支付;末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购买服务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四)项目承接机构未按照合同在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前完成相应的工时,应当把其未完成的工时按照当年经费总额除以总工时时数乘以所欠工时数折算出清算额,分别在第二笔和第三笔购买服务经费中进行扣减。项目承接机构工时的完成情况应按直接专业服务工时、间接专业服务工时和辅助性服务工时进行分类统计,不同种类的工时不能互为抵扣。各项工时应当按时达到年度工时标准要求才能支付全款。

第三十一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人员费用及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5%,项目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5%。

(二)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预算和支出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65%,并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

(三)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包括:委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为服务对象进行康复评估的费用;外聘督导、本机构督导的岗位补贴、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设备设施、办公耗材、保洁、安保、水电、物业管理、交通等费用。其中委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为服务对象进行康复评估的费用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

(四)项目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运营费、发展储备费、风险费、中标费、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二条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保管制度,项目承接机构退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区残联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区残联转交下一任机构使用。

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当由项目承接机构长期保留。

评估机构对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所涉的经费仍按《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穗残联〔2013〕201号)执行。

 

附件:1.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场地运营建设标准

2.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工时标准设定指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场地运营建设标准.doc
附件2广州市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工时标准设定指引.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