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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200212
  • 文  号:
    穗城管规字[2020]6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5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5月1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0]6号

穗城管规字20206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规范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就规范本市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珠江前航道洲头咀至琶洲大桥及珠江后航道洲头咀至番禺大桥段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

  本条第一款所列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临水一侧);无堤防的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禁止在二沙涌、东濠涌、新河浦涌、沙河涌、马涌、黄埔涌、康乐涌、赤岗涌、荔湾涌、花地河、大沙河涌、猎德涌、棠下涌、车陂涌、石井河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

  本条第一款所列市区主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告自2021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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