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发改〔2016〕122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公路交通事故、
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各救援服务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规定,我省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从2015年8月15日起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现就我市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救援服务单位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救援服务车辆、收费场所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予以确认,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救援服务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拖移或扣留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的各类车辆并放入专用指定地点停放,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车辆当事人收取救援服务或停放保管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或停车场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向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三、委托人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再需要领取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