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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04005
  • 文  号:
    穗计社〔2004〕13号
  • 实施日期:
    2004年02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计社〔2004〕13号

穗计社 〔 2004〕 13号

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各区发展计划局、公安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 [2003]72号 ),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指市辖 10区,下同 )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及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拟入户我市的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和已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均应执行经省政府《关于广州市改革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 [2003]255号 )批准同意的市政府穗府 [2003]72号文的政策、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应当是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市或省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到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以及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 (粤府函 [2001]365号 )和《关于广州市改革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 [2003]255号 )的精神,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的人口机械增长管理由省有关部门依照市政府穗府 [2003]72号文的政策、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的年度计划,具体总量由省计委与广州市商定,分类计划由省计委负责下达和管》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之外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人口机械增长管理,以及直接通过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的管理,由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执行市政府穗府 [2003]72号文的政策、人口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控人办 )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入户人员统一履行入户监督复核职能。

三、根据市政府穗府 [2003]72号文的精神,受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共同调控管理的拟入户人员,须同时达到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条件,才可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我市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将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和人 12准入基本条件的要求,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统一由市计划、公安、人匕 f计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或不定期地予以修订,联合公布实施。我市具体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详见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建立人口质量目标监控体系,加强对我市迁入人 1: 2质量的监控管理,认真执行人口准入条件。

(一 )加快建设我市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与有关学历、学位证书查验系统、职业资格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查验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人口婚姻登记、人口计生、税收征管等信息系统的联网。

(二 )各审批 (审核 )部门负责做好上报本部门审批 (审核 )的,由用人单位 (或申请入户准入人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的,证明申请入户准入人员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有关证件 (材料 )的真实有效性的审核工作。   

对学历、学位证书有疑问的,可在发布我国高等教育学历信息的政府网站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网址为 hnp: //www. chsi. com.cn)上查询,有疑问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属于信息网直接查询范围的,应当委托在我市的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合法鉴定机构 (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 )或其他合法鉴定机构鉴别。

对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有疑问的,由市或省的人事部门鉴别。

对职业资格证书有疑问的,由市或省的劳动保障部门鉴别。

对婚姻证件有疑问的,由市民政部门鉴别。

对计划生育证明有疑问的,属单位申请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鉴别;属个人申请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鉴别。

对个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等 )有疑问的,由市公安部门鉴别。

(三 )用人单位、申请入户准入人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件 (材料 ),并应当根据审批 (审核 )部门和市控人办的要求,提供本条第 (二 )项有关鉴别部门 (机构 )出具的有关证件 (材料 )真实有效的鉴定证明。

(四 )建立我市迁入人口质量的监控机制。对经有关部门审核 (复核 )查出提供虚假证件 (材料 )严重违反我市人口户籍政策的用人单位、申请入户人员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控人办按照违反人口户籍政策有关规定查处。对严重违反人口户籍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 5年内暂不受理其各种入户申请。对严重违反人口户籍政策的申请入户人员. 5年内暂不受理其入户申请。

(五 )加强对入户人员的评价工作。市计划部门、市控人办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了解入户人员的就业、创业等发展情况,为调整人口政策提供依据。

五、规范、完善我市准入人员的申请入户渠道、入户办法和程序。

(一 )新生婴儿登记类、被收养人登记类、恢复户口类、农通农类和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非农业集体户口类等 5类准入人员,仍直接向公安部门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按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属于就业入户,应当由用人单位 (含创业单位,下同 )向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计划等有就业管理权的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部门申办;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就业管理权的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部门申办。

(三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专业士官,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想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有人单位向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或由本人向公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向市民政部门申办。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四)家属团聚类准入人员,其中属于就业入户,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投靠配偶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需转让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投靠配偶就业入户人员,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其他准入人员,由其常住户口在我市市区的父母、配偶。子女向公安部门申办、

(五)纳税类准入人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办、在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就业的纳税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公安部门申办。

(六)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调节》第九条的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其中属于第二项第一款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局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属于第二项第二款的,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属于第二项第三款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属于第二项第四款的,由个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属于第二项第五款的,分部向使各有关部门申请、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第二项第 1、 2、 5款人员,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请。

(七 )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家庭团聚类、纳税类和补充吸收类等 5类准入人员的入户办法和程序,按市计委、市公安局和市控人办《关于实行广州市区入户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计社 [2003]123号 )执行。

六、对《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有关实施意见和政策解释。

(一 )父亲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未成年小孩,符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的,可在出生时直接随父 (母 )登记我市常住户口,出生时常住户口未在我市登记的,可单独申请随父 (母 )迁入我市常住户口,也可随母 (父 )解决夫妻分居时一起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二 )有关办理正式录 (聘 )用、招用手续问题。

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猃蚺越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正式录 (聘 )用 (包括调任、转任 )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 (聘 )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是指准入人员被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 (聘 )用的,应当先取得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准予录 (聘 )用的函 (批件 ),有关部门再核发《广州市区入户卡》;被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招用的,用人单位在为准入人员到市公安部门 (市控人办 )办理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入户复核和《广州市区入户卡》盏章手续前,须与准入人员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并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材料到市 ’旁一孝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凭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等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三 )提供有关符合人口准入条件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等证书的问题。

对人才引进类等有关准入人员,证明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应当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 (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下同 )及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证明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应当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高等学校颁发的有效的硕士、博士学位证书;证明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学士学位,应当提供圄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有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大专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证明具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投术赉格,应当提供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颁发或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证明具有符合准入条件的执业资格,应当提供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颁发或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的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证明具有符合准入条件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应当提供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有权颁发证书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有效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提供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我市或省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准入人员,用人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其入户前,应当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申请市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已在我市就业一定年限,按异地招工形式入户的人才引进类和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其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是我市或省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有效的证书。

(四 )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入户的补充意见。投靠配偶准入人贵,其配偶属于残疾,提供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应当是一、二级残疾证。

对配偶具有我市农业户口,本人是外地非农业户口的,其入户依照《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六条第 (一 )项的准入条件执行,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

(五 )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入户的补充意见。对要求来市照顾常住户口在我市的身边无子女的年满 60周岁的父亲和年满 55周岁的母亲的已成年的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纳入《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九条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类进行管理。

(六 )有关年限的计算、确认问题。

1.结婚年限的计算方法。如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入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准予入户年限 (满 6年 )的,是指夫妻双方中的男方年龄最低须满 3l周岁 (晚婚年龄 25周岁,凡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按腋 25周岁加结婚年限 6年计算,年龄应当为满 3l周岁;如果 26周岁结婚,加结婚年限 6年计算,年龄应当为 32周岁,依次推黝,同时女方年龄最低须满 29周岁 (晚婚年龄 23周岁,凡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按照 23周岁加结婚年限 6年计算,年龄应当为满 29周岁;如果 24周岁结婚,加结婚年限 6年计算,年龄应当为 30周岁,依次推算 )。

投靠配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实为分居年限。

2.居住年限的计算、确认问题。投靠子女人员的连续居住年限,根据本人每年到暂住地派出所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的时间计算,由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确认函。就业人员的连续居住年限,根据本人办理的暂住证 (包括纸制、 Ic卡式 )或《广东省居住证》的连续年限计算,由发放暂住证 v居住证的派出所或受委托发放的街 (镇 )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确认函。暂住证或居住证本身已能确认其达到准入条件规定年限的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3.就业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计算、确认问薏肛

(1)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打印的个人缴费历史清单进行确认。

(2)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证或《劳赞手 l册》中反映的就业年限进行确认。

(3)以准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确认。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前已在本市就业的年限,可按上述 (2)、 (3)项确认就业年限。

4.纳税金额、年限的确认问题。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证明或本人直接提供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始票据进行确认。

 

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 2月 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广州市人口准人补充条件.docx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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