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公安局
听全文
  • 统一编号:
    GZ0320150010
  • 文  号:
    穗公〔2015〕21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04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

穗公〔2015〕21号

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

 

穗公201521

 

为净化广州大学城的交通环境,确保大学城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1541日零时起,继续实施限制部分车辆进入广州大学城内道路行驶的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堪桥)内道路行驶,持《通行证》的摩托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外。

二、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含持有《通行证》的摩托车)、货车进入广州大学城内的中环东路和中环西路行驶。

三、摩托车《通行证》申领办法及使用规范:

(一)摩托车《通行证》。

1.摩托车《通行证》由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制作并核发。

2.摩托车《通行证》分为正、副证,正证粘贴在摩托车车头明显且统一的位置,副证由驾驶人随身携带,正、副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3.摩托车《通行证》编号与车牌号码对应,一个《通行证》只适用于一辆摩托车。

4.摩托车《通行证》每半年由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审核换发一次,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其《通行证》予以收回。

(二)申领摩托车《通行证》条件。

1.申领摩托车《通行证》的摩托车必须是登记地址为番禺区新造镇小谷围岛的摩托车。

2.申领摩托车《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是摩托车车主,且户籍所在地为番禺区新造镇小谷围岛保留村的村民。

(三)发放摩托车《通行证》程序。

1.符合申领摩托车《通行证》条件且需要在广州大学城内行驶的摩托车,由摩托车车主提出办理《通行证》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摩托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到广州大学城(小谷围)交巡警中队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提交。

2.广州大学城(小谷围)交巡警中队负责对摩托车《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办理《通行证》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审核;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审核后,对符合办理《通行证》条件的予以发放《通行证》(具体由小谷围交巡警中队发放给车主)。

(四)摩托车《通行证》使用规范。

1.摩托车《通行证》仅限于与摩托车登记资料相符的摩托车使用,不得外借、涂改、伪造、转让。

2.如遇车辆转让、报废,摩托车《通行证》必须交回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予以注销。

3.如发现摩托车《通行证》外借、涂改、伪造、转让,执勤民警有权将《通行证》予以收缴,并终止该车辆在岛上行驶的权限。

4.持摩托车《通行证》的摩托车禁止在中环东路、中环西路通行。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由番禺区公安机关核发,其申领办法及使用规范参照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用车辆不受上述限行规定的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54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

20151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找错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