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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170066
  • 文  号:
    穗工信规字〔2017〕3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6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7〕3号

穗工信规字20173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穗府办函〔2016〕168号),进一步加快我市高端汽车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内生竞争力,打造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设立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

 

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穗府办函〔2016〕168号),进一步加快我市高端汽车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内生竞争力,打造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设立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汽车及其零部件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发展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工信委负责牵头做好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定发展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和专家库;会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编制发展资金年度安排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工信委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发展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初审上报、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及验收,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招商引资、研发检测、市场开拓、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项目的引进。鼓励新引进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项目落户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各园区,支持园区运营管理公司以及招商机构、依法注册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引进汽车零部件产业项目。

    (三)设立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支持整车企业加强与掌握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设立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

    (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汽车零部件检验检测中心、行业标准发展中心、科技创新孵化中心、汽车行业人才培训机构、二手车交易平台、汽车零部件商贸或电子交易平台、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及示范运营基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建设社会公共服务的汽车全生命周期大数据管理平台。鼓励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园区企业使用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

    (五)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裂变创新。支持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依托产业链优势环节开展内部创新,通过内部裂变产生新汽车零部件企业。

    (六)汽车及零部件企业技术改造。鼓励现有汽车及零部件企业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及设备更新。

    (七)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参与国家及国际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体系建设。

    (八)国家、省支持我市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给予的地方配套。

    (九)其他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发展的有关工作和事项。

    (十)市政府、市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展资金可以采取补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设立基金、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工信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前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资金项目预算,确定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并按程序送市人大审议,经市人大审议后批复预算。

    第九条  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市工信委负责跟踪发展资金各领域项目支出进展情况,若存在项目执行不理想的,可提出对项目按程序进行调整或报市财政回收统筹。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项目库、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提出下一年度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当明确发展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工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与区财政局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后向市工信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前置审核,并公布发展资金申请受理情况。

    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对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一般可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专家诊断、竞争立项、集体研究等方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等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委将具体的项目和使用单位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发展资金项目。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当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按程序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依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和评价。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发展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发展资金资格。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本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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