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交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6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穗交[2014]7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市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我市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及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包括城市公交经营者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城市公交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城市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经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某一固定区域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中心区的乡村。具体补助对象,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外的岛际和农村水路旅客运输。包括义渡和半义渡船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水路运输许可凭证的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具有有效船舶凭证并正常运行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补助对象为符合上述范围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
第五条 根据《暂行办法》精神,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时间按照中央和省分次分批下达资金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三章 基础数据申报
第九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船、行驶里程、用油量、客位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船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准确填报各项基础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两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经营者、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车船数量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和在用车辆、船舶数,并编制报表。
第十一条 补助年度终结后,城市公交经营者、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通过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及时申报上年度本企业(个人)拥有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船合法经营所消耗的燃料信息,并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通过申报系统,及时申报上年度本企业(个人)拥有的出租汽车合法经营所消耗的燃料信息,并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
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时填报《广州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统计表》,申报上年度本企业(个人)拥有的水路客运船舶数、客位数和所消耗的燃料信息。其中,乡镇渡船经营者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向广州港务局申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逐级上报,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市本级和区(县级市)上年度城市公交经营者、农村客运经营者分品种燃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审核、汇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城市公交经营者、农村客运经营者申报的数据,并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通过申报系统分别导出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逐级上报。
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燃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审核、汇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州港务局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船舶的基础数据、燃油消耗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审核、汇总。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以下原则办理补助资金的分配工作:
(一)城市公交:综合考虑城市公交经营者运营车辆数、折算标台车辆数、有效运营日数和营运里程等指标,分配上级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城市公交补助资金。
(二)农村客运:综合考虑农村客运营运车辆数、营运月数等指标,分配上级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农村客运补助资金。
(三)出租汽车:综合考虑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的完善情况、企业出租汽车车辆数、营运时间等指标,分配上级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出租汽车补助资金。
(四)岛际和水路客运:综合考虑岛际和水路客运船舶数和客位数等指标,分配上级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岛际和水路客运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到达市级财政后,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表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分配方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区财政部门或市城市公交经营者、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市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须兑付给个人的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应于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将补助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并张榜公布;同时,应及时将个人补助资金领取表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预拨的本年度补助资金的具体补贴对象以上年度末辖内运营车船拥有数及燃料消耗信息为准,资金清算原则和发放程序参照上年度我市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发放程序执行。
本年度城市公交经营者、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本年度全额补助资金,统一清算,据实增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制度、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应全额补助实际用油者,严禁虚报冒领、私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超期滞留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申报燃料消耗信息及车辆、船舶拥有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财政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岛际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数据,申报补助资金,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数据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岛际水路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未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兑付补贴对象的部门,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追回的补助资金以及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兑付的补助资金,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及时按原划拨渠道退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退缴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用油量、车辆数和船舶数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重点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基础数据统计、申报和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