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执法局,市运管局、维驾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危运协会,各危运企业:
2018年2月27日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
黄埔(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的日常管理,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购置符合要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具有从业资格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制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做好专家遴选、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当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运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道路运输业或其他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
第十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公布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运力调控,严格安全准入,促进危险货物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保障行业健康、安全、稳定、有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运力购置计划,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一节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第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具体职责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应当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级文件精神,总结企业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部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每季度不少于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并收集整理有关会议材料建立专门台帐。
第二节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制订危运车辆年度维护检测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评定为一级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危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按规定完成危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危运车辆逾期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完成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期办理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办理注销营运手续,不得继续营运。
第四节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人员基本情况(含身份信息、从业资格证信息等)、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入职和转岗的培训及考核记录、责任事故记录、奖惩记录、信誉考核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应当通过广东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企业在危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强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监管,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书面形式聘用或任命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行驶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应用培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运输业务调度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当能熟练、规范操作。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等相关数据的统计,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节
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组织制订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制度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车辆运输安全“三检”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车辆“三检”内容在危运车辆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认真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由驾驶员、押运员现场填写车辆“三检”表并签名确认。
第七节安全资金保障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要求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台帐。
第八节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新增经营范围、调整应急组织体系或者职责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情形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应当每月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负责检查维护人员应当在检查维护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演练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应急演练流程、现场图片、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章附则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