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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07123
  • 文  号:
    穗维管[2007]63号
  • 实施日期:
    2007年10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12年10月15日
  • 发布机关:
    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 文件状态:

关于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维管[2007]63号

 

各区(县级市)维管办,市维修行业协会,考试中心,各汽车维修企业: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我市已经开展汽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为明确有关新旧证件考试事项和衔接问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初考要求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9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交公路发〔2006〕32号)的要求进行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全部采用模块化考试,单项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维修类别)。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备案手续。

  考试模块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模块A)、技术质量管理模块(模块B)、检测检验技术模块(模块C)、机修模块(模块D)、电器维修模块(模块E)、车身修复模块(模块F)、车身涂装模块(模块G)、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模块H)和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摩托车维修等专项模块。

  企业管理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和企业经营管理专项模块。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模块B必考,模块D、E、F、G必须选考其一,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管理论文,并通过审查。

  机动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考试范围:模块A、模块C必考,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必须选考模块D、E、F、G其一;机动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必须选考模块D、E、F、G其二。

  机修人员(可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含水箱、车身清洁维护作业)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D。

  电器维修人员(可从事电气系统维修、空调维修、汽车音响作业)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E。

  钣金人员(可从事车身维修、门窗玻璃安装、焊接作业)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F。

  涂漆人员(可从事车身涂漆、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作业)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G。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H。

  业务接待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业务接待员专项模块。

  价格结算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价格结算员专项模块。

  摩托车维修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摩托车维修专项模块。


  二、换证人员考试要求

  对于在200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由广州市交通部门或维修协会发放证件的人员,只需通过加考各岗位对应模块的理论部分;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取得证件的人员,应通过各岗位对应模块的理论和实操部分。

  考试合格后换发对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首次参加换证考试不收取考试费用,如补考则需按照对应不合格的模块缴纳相应考试费用。

  质量(总)检验员换证考试范围: 加考A、C模块和D、E、F、G中选考模块的理论部分。

  原汽车维修、汽修轮胎、汽修美容岗位证换为机修从业资格证:加考A、D模块的理论部分。

  原汽修冷电岗位证换为电器维修从业资格证:加考A、E模块的理论部分。

  原汽修钣金岗位证换为钣金从业资格证:加考A、F模块的理论部分。

  原汽修漆工换为涂漆从业资格证:加考A、G模块的理论部分。

  原汽修接车员、价格结算岗位证换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从业资格证:加考A和专项模块的理论部分。

  原摩托车维修岗位换为摩托车维修从业资格证:加考A和摩托车维修专项模块的理论部分。


  三、考试模块补考、增考要求

  对于考试不合格的模块,将模块中的理论和实操成绩分开,如某学员在机修(D模块)理论成绩合格,实操成绩不合格,只需补考D模块中的实操考试。

  已获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的,应增考相应模块。如已获得质量检验员从业资格的学员,要增加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的,只需增考技术质量管理模块(B模块)合格和提交管理论文通过审查即可。


  四、换发从业资格证时间安排

  (一)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或换证考试工作在2008年底前完成。

  (二)汽车专项维修、摩托车维修企业(业户)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或换证考试工作在2009年底前完成。

  (三)旧证换新证工作于2008年7月1日前完成,2008年7月1日后,不再办理旧证换新证工作。


  五、法律责任

  (一)汽车维修企业应按规定配备从业人员,并组织、支持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换证考试。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将对汽车维修企业人员《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办证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二)汽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配备从业人员的,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1998〕3号)第十七条第(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进行处罚;汽车维修企业不符合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停止经营;否则,依法予以处罚。

  (三)汽车维修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1998〕3号)第十七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施情况对本通知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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