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规字〔2023〕1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现将《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7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际铁路工程,适用本规定。
各区投资、建设、管理的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整体发包形式开展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依法中标确认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若项目需划分多个标段分别实施建设,各标段均需依法确定项目经理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以下简称“报监”)。各标段的项目经理应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履职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报监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担任项目经理。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在多个独立报监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宜超过三个。
第六条 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其执业资格证明书、注册证书证明材料中的工作单位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建设单位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工程业绩、执业能力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并纳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整体发包形式开展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若后续需划分标段分别报监,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拟划分标段,并将投标人拟派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各标段项目经理,涉及其执业资格、工程业绩、执业能力等方面要求一并纳入评审范围。
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可在中标通知书中标注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和各标段项目经理名称。
第八条 开展监理招标工作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拟独立报监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内容合并开展监理招标,但不宜超过三个。参与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等需与各工程的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中,已标明的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一致。
建设单位在报监时登记的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原则上应与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中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项目中标后至报监前,中标单位因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报监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条 已在独立报监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的,确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可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经理,兼任情况应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一)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停工时间连续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二)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同意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重病或重伤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从原注册单位离职的(在具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间、或同一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之间的工作变动除外);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等其他法定原因。
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条件及接替人员的资格条件,更换人员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条件,并满足招标时的相应条件。同时,针对以下申请变更情形,重点核查相关证明文件:
(一)以离职等原因申请变更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等平台,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注销或变更。
(二)以重病或重伤无法到岗履职申请变更的,核查是否有县、区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相关医嘱等证明文件;重病类型原则上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定义的范围。
(三)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变更手续办理期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履职工作管理,防止工程出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空缺的情况。
(一)因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辞职、调离原工作单位等正常情况需变更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前,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仍需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二)因重病、重伤、死亡等突发情况,导致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并明确应急负责人员,建设单位应同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监理)单位应尽快确定继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将继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列入重点管理对象,重点检查其对负责工程的熟悉情况、管理能力水平,若发现继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岗位的,可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
工程开工建设3个月之内即申请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多次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在独立报监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仅担任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但未在本项目中独立报监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落实带班生产等日常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监督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发现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委托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代建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如有不同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2023年5年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