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民政局
听全文
  • 统一编号:
    GZ032010047
  • 文  号:
    穗民〔2010〕48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3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3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穗民〔2010〕48号

穗民〔2010〕48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

近年来,我市各经营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市公墓销售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公墓擅自扩大墓地占地面积,不按规定控制使用期限,无证销售墓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有的公墓在墓区生态化建设方面还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2〕92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墓墓穴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各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二、严格执行凭证销售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禁传销、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各公墓必须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迁坟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合理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通过合约形式约定具体价格及服务承诺,避免出现价格纠纷,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三、严格落实公墓年检制度。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粤民事〔1996〕34号)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公墓年检工作,对存在擅自扩大墓地面积和扩大经营范围等情形的公墓,依照粤民事〔1996〕34号第四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在年检时评定为不合格公墓;首次参加年检不合格又不改正的公墓,提请省民政厅不核发经营许可证;其它当年年检不合格的,提请省民政厅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期满后组织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收回公墓经营许可证。

四、科学管理规划墓园用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要合理规划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过去已规划完成的墓区要按照原规划面积销售,新建的坟墓硬化面积不得超过墓穴总面积的50%。所有新开发的墓区,要控制使用面积,合理配套绿化建设,埋葬骨灰的墓地每穴硬化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五、大力打造园林艺术公墓。各公墓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加快老墓区的生态化改造,加强墓园的文化配套设施建设,力争使公墓的景观绿化面积达到40%以上, 逐步实现向绿色生态型、园林艺术型、个性人文型公墓发展模式转变,努力打造具有岭南特色的园林艺术墓园。

六、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各公墓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以管理求质量,以质量求信誉。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公墓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确保公墓销售经营行为合法规范便民。要牢固树立“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职业意识,完善售后服务系统,加强行业自律,履行好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纪律作风教育,落实岗位职责,妥善解决好群众投诉的问题,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墓持续健康发展。

各有关区、县级市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公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局200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穗民〔2007〕238号)同时废止。

 

 

                       2010年3月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找错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