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
近年来,我市各经营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市公墓销售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公墓擅自扩大墓地占地面积,不按规定控制使用期限,无证销售墓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有的公墓在墓区生态化建设方面还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一、严格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各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二、严格执行凭证销售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禁传销、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各公墓必须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迁坟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合理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通过合约形式约定具体价格及服务承诺,避免出现价格纠纷,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三、严格落实公墓年检制度。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粤民事〔
四、科学管理规划墓园用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要合理规划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过去已规划完成的墓区要按照原规划面积销售,新建的坟墓硬化面积不得超过墓穴总面积的
五、大力打造园林艺术公墓。各公墓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加快老墓区的生态化改造,加强墓园的文化配套设施建设,力争使公墓的景观绿化面积达到
六、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各公墓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以管理求质量,以质量求信誉。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公墓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确保公墓销售经营行为合法规范便民。要牢固树立
各有关区、县级市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公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