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18〕5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广州市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3日
(联系人:赖莉丽,联系电话:83392732)
广州市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提升我市社会服务和治理水平,加大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力度,规范政府购买资助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是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践行“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听从党的指挥,以帮助困难群众为工作重心,深刻研究把握新时代社会工作的定位及作用、目标和任务、新机遇和新挑战,不断发挥社会工作在照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等方面的专业作用,用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助推新时代民生服务向上、向前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是指经依法在本市、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和技能,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助人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长远,稳步推进。根据国家、省、市社会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我市社会工作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资金对社会工作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创新支持方式,稳步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二)科学规范,公平高效。充分体现政府资金支持的要求,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使用效率,建立规范、公平、高效的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运行机制。
(三)权责对等,合力分担。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各自事权及具体情况承担社会工作的经费投入。
(四)多措并举,多元投入。推行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同时,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第二章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形式和范围
第七条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包括以下形式: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利用政府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市、区两级财政,对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在办公场地租金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成本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的行为。
第八条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工作直接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就业服务、发展社区志愿队伍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对象、戒毒与康复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应当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二)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包括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科研、培训、实习、督导、评估、研讨、宣传、交流、网站建设、信息系统维护和升级以及社会工作项目管理、人才管理,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的管理监督等。
(三)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资助。
第三章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十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发展的需求评估,按程序申报社会工作发展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审议制度。市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社会工作、财政领域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民政部门。各区可参照上述方式设置区级评委会。
评委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主持,依法依规对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评审办负责执行评委会审议通过事项。
第四章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和购买服务岗位两种方式: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设定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由承接主体按照项目要求开展服务。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实施主体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购买经费标准,向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
(二)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并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
(四)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广州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最近一次评估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
(一)提出需求。实施主体或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收集群众需求和意见,提出新增、延续、推广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需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评审办提交需求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延续推广建议书等相关资料。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社会工作岗位购买周期一般为5年。
(二)立项审核。市、区评审办按规定对本级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定为市、区共同立项的项目,须经区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评审办审核。立项审核批复工作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区级支持的项目或岗位须报市备案。
(三)预算编制。评审办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建议。评委会于每年4月底前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拟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审议结果确定后,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按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管理规程编报,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申报的购买服务预算进行审核,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实施主体执行。
(四)信息公开。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服务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五)实施购买。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实施购买。
(六)订立合同。按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实施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签订的购买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七)管理合同。实施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内容对服务承接主体进行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八)履约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可根据服务项目资金额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有明确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对承接主体不能按时保质履行合同义务,且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九)支付资金。实施主体应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确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包括一次性资助、以奖代补、专项资助等方式:
(一)一次性资助。每年评选一批市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重点实训基地,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用于补贴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培训开展等产生的费用。
(二)以奖代补。市评审办每年组织开展优秀社工服务项目评选活动。对上一年度在本市开展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报市评委会审定为优秀项目的,经评审办核实项目经费支出后,由市级财政给予其经核实经费支出10%至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在5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三)专项资助。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市级财政资金对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给予专项资助。具体包括:
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专项资助。
2.社会工作课题研究专项资助。
3.社会工作对口支援专项资助。
4.社会工作交流与提升专项资助。
一次性资助、以奖代补及专项资助中的社会工作对口支援专项资助、社会工作交流与提升专项资助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编入下一年部门预算。专项资助中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专项资助及社会工作课题研究专项资助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资助程序
(一)提交申请。由申请主体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评审办提出政府资助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的意见;
3.法人登记证书;
4.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一次性资助除外);
5.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证明;
6.近3年所承接服务项目的评估报告;
7.市评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评审。市评审办根据社会工作服务规划和资助评审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列入部门预算。资助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三)资金拨付。经部门预算批复后,资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第六章 资金保障及监管
第十七条 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资金来源:
(一)市、区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政府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
(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立项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市级政府立项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区级政府立项的项目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各界提供资金、资源,共同推动社会工作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政府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区两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推动建立由实施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政府资金支持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评价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和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两级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政府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信用记录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接受政府资金支持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政府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