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规字〔2019〕2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
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现将《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
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的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工作,解决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结果争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对核对机构出具的有关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下称市核对中心)负责采取部门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遴选)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工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下称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助市核对中心,依法对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出现异议时开展复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类财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辆除外);
(三)船舶;
(四)古董、艺术品;
(五)其他有价值的实物类财产。
第五条 市核对中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工作以及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价格复核事项的,应当各自将相关经费纳入本单位工作预算并向市财政部门进行专项申请。
第六条 市核对中心应当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第三方机构实施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工作要求,确保评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第七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对于实物类财产的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社会救助申请人申请价格复核时,由市核对中心组织区核对中心填写《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协助书》(附件1),经市核对中心审核确认后,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复核协助。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复核,并出具《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结论书 》(附件2)。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复核工作时限的,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委托的核对机构。
第八条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按照《价格认定规定》以及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程序、规则,规范开展价格复核工作。
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复核结论书》是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的最终结果。市核对中心根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结论书》,制作《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第九条 市核对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机动车辆价格认证工作规程>的通知》(穗民〔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 价格复核协助书.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