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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180168
  • 文  号:
    穗农规字〔2018〕2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10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9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

穗农规字〔2018〕2号

                      穗农规字〔20182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农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通过市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2018824


              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海洋、渔业、畜牧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及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农业(海洋、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衡量、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有利监管、保障发展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权利、义务、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违法行为,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八)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九)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大的。主要包括:故意伪造、变造行政审批文件的;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经查处拒不整改的;不积极配合,以各种借口拒绝和阻扰执法人员进行合法检查的;在执法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主要包括:造成危害后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农作物药害事故;引发群众恐慌的;
   
(三)违法行为危害范围和幅度巨大,造成农业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的;引起群众强烈投诉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多次发生的;

(五)违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具有两项以上从轻情形的,可以在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一档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结束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实行案件内部监督制度,案件调查与案件审查分离。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裁量理由,提交执法机构负责人审议。
   
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认为缺少证据支持的,应要求限期补充提供相关证据;认为建议不当的,可予以变更,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广州市农业局建立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由局分管执法机构领导协调指导,局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联合成立行政处罚集体审议机构,研究、审议情节复杂或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案件集体审议具体实施规则由局法制机构牵头制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由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案件承办人应当对相对人的申请提出意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初审,报局领导审核同意。

暂缓缴纳罚没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9个月;分期缴纳罚没款一般不得超过3期,累计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第十九条  广州市农业局应当采取座谈、调研、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形式,对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自由裁量的数额规定,除有明确标明的以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及具体标准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执行的细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从其变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农〔201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机).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屠宰).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打假).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产品).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海洋).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农环、植物).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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