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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160083
  • 文  号:
    穗农规字〔2016〕1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4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农规字〔2016〕1号

穗农规字〔2016〕1号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3〕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9日    


   

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农业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简称农业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农业项目与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估、核实、预算安排、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  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农业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对由市本级负责验收的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工作;指导并督促区级农业、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农业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并下达市本级农业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核实市农业局年度预算,并报市人大审议后予以批复下达;指导区级财政部门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参与“以奖代补”农业项目抽查工作。    

第六条  区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项目与资金申报和入库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负责跟进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组织辖区内农业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配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落实按规定需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支出进度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广州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市农业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市农业局负责建设,用于对农业项目申报、评估、核实、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常年开放。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在全年任何时间登录项目库申报项目及进行有关操作。经市或区农业部门核实,具备农业项目库在线申报资格的组织、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可以先通过项目库申报项目,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所有市农业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库申报,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立项。    

第十条 项目库组成。项目库由未核项目、已核项目和批复项目组成。    

(一)未核项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后,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尚未核实的项目。    

(二)已核项目:市农业局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勘查,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核实意见并提交的项目。包括核实结果为“同意”和“不同意”的项目。    

(三)批复项目:市农业局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市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并经市财政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某预算年度项目或跨年度项目,如果项目符合要求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于下一年度或下一批次安排。农业项目申报后的有效期为3年,即3个预算年度内仍未立项的项目不再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在广州地区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简称项目申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等。           (二)有前期工作基础。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广州地区,或经认定的供穗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近三年没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间。农业项目实行全年申报、集中受理。市农业局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区级农业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一)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广州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提交区农业部门,同时,下载并打印申报书纸质件(项目申报单位盖公章)送区农业部门。    

(二)区农业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充分调研,对项目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备进行核实;对需要修改的项目,由区农业部门经项目库退回项目申报单位,并指导其修改;区农业部门将核实通过后的项目通过项目库提交市农业局,申报书纸质件经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同步接收项目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纸质盖章件报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二)其他附件资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申报项目,须提供营业执照、合作社注册登记证书;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申报项目,须提供身份证件。    

2.在租赁土地上实施的项目,须提供有关土地租赁合同。    

3.农田(鱼塘)建设项目需要提供施工示意图,标明所需要建设的项目内容、数量和位置;需要提供项目所在镇(街)、村同意建设的意见,并附有建设范围内涉及的村社成员签名同意书,同意建设方案村民的签名人数与比例的大小作为批准立项的重要依据。    

4.项目建设不得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项目建设内容与农用土地上固定建筑物有关联的,须相应地提供建筑物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5.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财政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项目(农业政策性项目除外)以及专业技术复杂的一次性项目,要单独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实施前照片。    

     

第五章  项目评估、核实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申请财政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项目(农业政策性项目除外)以及专业技术复杂的一次性项目,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实施专家评估,形成的专家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核实工作程序。    

(一)市农业局核实。市农业局根据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时间安排,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结合项目的轻重缓急、具体实施进展情况和当年财力编制年度预算。市农业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将同意立项的项目编入市农业局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暂缓安排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立项安排。    

(二)市财政局核实。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局年度预算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求、资金来源等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规范的项目退回市农业局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农业局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区农业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抓紧实施,按规定向市农业局报送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建立项目执行进度督促约谈制度和项目预算核实与项目资金上年支出进度挂钩的运行机制,实际执行进度不能达到相应计划进度的项目,由市农业局酌情约谈该相应的区农业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支出进度较慢的续建项目下年将扣减预算金额或暂停安排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登记固定资产账。有关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白头单入账;有关项目资产资金核算、会计记账等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验收范围。除非特别说明,本章中的项目指需经专家验收合格后,才予以拨付补助资金或结算款的农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权限及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农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将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局存档。    

(一)农业项目组织验收前,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或资产评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农业局和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自行采购。区级项目在社会中介机构评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保障。    

(二)农业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专家组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是对财政批复文件的项目资金使用环节、财政资金支出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标准、数量等是否按相关部门批准的投资环节、设计文件等要求建设成。    

(二)实施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是否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调整文件执行。    

(三)财政资金是否按财政批复文件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出;项目资金是否专账核算、会计凭证是否完整、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先做好验收准备并自我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如果已经达到要求,填报《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市农业局或项目所在区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造成项目不能再继续推进,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向市农业局或项目所在区农业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三)验收条件审查。市、区农业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对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验收申请项目,在资料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程序,对未通过资料审查的验收申请项目,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须向农业部门提供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申报书、市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会计凭证、项目资金支出结算表(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公章)、项目实施过程照片、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织。农业部门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从市农业局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验收。条件成熟时应逐渐过渡到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由专家组成员推荐其中一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现场验收。专家组分别由熟悉农业生产、财务管理以及项目所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验收步骤。    

(一)项目承担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询问。    

(二)查验项目验收资料原件。    

(三)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合同书以及中介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现场核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四)填写《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五)在充分研究讨论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末尾签名确认。验收意见要逐一回应上述验收内容和需提供资料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六)专家组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报送验收表和验收意见。对验收组评审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择机再启动专家评审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材料整理、归档保管。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局、区农业部门分别存档。其中,区农业部门负责验收的农业项目,验收资料须一式二份送市农业局(机要室、项目跟踪管理处室各一份)存档。农业项目验收同时实行网上填报,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处室)通过“广州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内容填报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农业项目在申报时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录入项目库系统;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指标。市农业局项目跟踪管理处室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如期如实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关于农业基本建设类项目的特别说明。    

(一)农业基本建设类(须经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二)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验收材料以外,农业基本建设类项目还需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或设备合同、设计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监理报告。    

(三)参照本章验收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已完成财政结算评审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核实归档。对因客观条件无法推进、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参照正常验收程序,经结题验收、财政结算评审等程序,按照实际工程量完成资金结算。验收(或结题)材料一式两份交市农业局存档。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农业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加快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农业公共服务或农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相关项目资金,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按照事权归属分别由市、区或者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对按规定需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项目,市本级财政及有关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专项资金配套比例负担相应资金。    

对区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应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的项目,市本级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有关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由政策性或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的项目调整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区农业项目调整事项,应由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农业局核实并提出意见后,连同项目调整依据,报市财政局。对超过受理时限提出的项目调整申请,或未被批准变更的项目实施内容,相关财政资金纳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农业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应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不可抗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应在市农业局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2年内执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对结余或不可继续实施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资金整合制度,其中:市本级农业项目的资金整合申请,由市农业局负责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提交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区的资金整合申请,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8月31日以前提交市农业局,同时提交整合前原项目批复文件,市农业局核实、汇总后在9月30日以前将项目整合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对结余或不可继续实施项目资金的整合安排应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在符合中央、省及市级基金管理办法和公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负其责、统筹安排;有关使用整合资金安排的农业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关于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安排的轻重缓急,在已审项目中选取。    

对不可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整合时,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出具明确的整合意见;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可整合的项目资金进行确认。    

当中央、省及市出台财政资金整合相关规定,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农业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后,通过项目库定期录入支出进度,向市、区农业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与资金支出进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财政审计监督。广州市农业项目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市农业局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核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项目资金。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以及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财政扶持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环节,经审查属实的,收回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除市重大农业建设工程项目和公益性农业项目外,对超过项目完成期限而不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四十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农业局已发布(或牵头发布)的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批复立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3〕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3.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4.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工作规则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6.施工监理工作报告(示范文本)     

                   7.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8.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9.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10.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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