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 天数(每月) | 不满十年 |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 满二十年及以上 |
累计满5天不足10天 | 90% | 95% | 100% |
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 | 85% | 90% | 95% |
累计满15天及以上 | 80% | 85% | 90% |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七、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安排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八、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接受停职检查、
(二)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三)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四)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对有以上第(一)、(二)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发生第(一)、(二)项情形的下月起到处分期结束,绩效工资依据处分类型按本通知第八条扣发;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绩效工资不补发。
十、退休、退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其生活补贴参照本通知第八、九条所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十一、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月生活补贴标准的
十二、事业单位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的相应岗位工资等级确定。
十三、本通知未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情况,由各单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予以明确。各单位对受到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的人员,同时要对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作出扣减规定,且扣减比例不能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比例。
十四、各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约定绩效工资事项,内容应与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保持一致。
十五、对绩效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
十六、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对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未及时扣减的部分,应予以补扣。
十七、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实施绩效工资的市属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参照执行。
十八、本通知从发文的下月起施行,有效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