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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 文  号:
    穗人社发〔2011〕84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08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84号

穗人社发〔2011〕84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

天数(每月)

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及以上

累计满5天不足10

90%

95%

100%

累计满10天不足15

85%

90%

95%

累计满15天及以上

80%

85%

90%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七、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安排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八、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的;

(二)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三)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四)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对有以上第(一)、(二)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发生第(一)、(二)项情形的下月起到处分期结束,绩效工资依据处分类型按本通知第八条扣发;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绩效工资不补发。

十、退休、退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其生活补贴参照本通知第八、九条所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十一、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月生活补贴标准的70%计发。

十二、事业单位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的相应岗位工资等级确定。

十三、本通知未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情况,由各单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予以明确。各单位对受到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的人员,同时要对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作出扣减规定,且扣减比例不能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比例。

十四、各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约定绩效工资事项,内容应与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保持一致。

十五、对绩效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聘用合同已约定绩效工资事项的,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十六、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对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未及时扣减的部分,应予以补扣。

十七、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实施绩效工资的市属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参照执行。

十八、本通知从发文的下月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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