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拍卖罚没物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拍卖罚没物资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拍卖罚没物资暂行规定》,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12月12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拍卖罚没物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拍卖罚没物资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委托拍卖罚没物资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条 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 市局统一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的选定,对各分局委托拍卖罚没物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局和各分局对受委托机构进行的罚没物资拍卖工作予以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二、申请登记
第五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市局通过媒体公告接受拍卖机构申请登记事宜,包括申请登记时间、领取资料、申请登记及提交资料地点、联系人等。
第六条 拍卖机构自愿接受委托的,应在指定期间内向市局提交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拍卖机构截止至公告之日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缉私罚没物资拍卖机构;
(二)在广州市有固定的营业和拍卖场所;
(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申请登记拍卖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简介;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年检合格的本机构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省、市人民政府指定为缉私罚没物资拍卖机构的文件;
(五)特种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从事拍卖相关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运营分析报告及纳税申报表;
(八)近三年业绩。
三、委托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 市局成立评审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室、经检处、法规处、财务处等部门参加,依照上述条件要求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评出入围的委托拍卖机构名单,报局务会议研究确定。之后,评审小组书面通知入选和未入选的拍卖机构,以市局的名义与入选的拍卖机构签订年度委托合同。
第十条 市局每年年初召开现场会,采取公开摇珠的办法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年度代码。具体操作如下:
(一)评审小组书面通知入选的拍卖机构参加确定年度代码现场会的时间、地点、携带的证明文件,并负责现场会的组织工作。
(二)入选的拍卖机构按报到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取得一个顺序号。
(三)检查摇珠机有无瑕疵,宣布检查结果。
(四)宣布摇珠开始。
(五)将与参加现场会的拍卖机构取得的顺序号相同号码的珠子放入摇珠机,进行摇滚,顺序号与第一个摇出的珠子号码相同的拍卖机构,其年度代码即为
(六)宣布摇珠结果和各拍卖机构的本年度代码。
(七)市局监察部门派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现场会过程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宣布摇珠结果是否有效。
(八)评审小组、监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现场会的拍卖机构在年度代码确认表上签名。
四、委托拍卖罚没物资
第十一条 各分局办公室牵头,监察室、经检科、法规科、财务科等部门参加成立罚没物资处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拍卖物资工作,由各分局采取
(一)由分局办公室书面通知与市局签订年度协议的所有委托拍卖机构参加罚没物资委托拍卖现场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所拍卖的物资,并负责现场会的组织工作。
(二)公布本次现场会拟委托拍卖的具体事项,宣布摇珠开始。
(三)检查摇珠机有无瑕疵,宣布检查结果。
(四)摇出来的珠子号码与年度代码相同的拍卖机构,即为该批罚没物资的受委托拍卖单位。
(六)宣布摇珠结果和该批罚没物资的受委托拍卖单位。
(七)分局监察部门派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现场会过程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宣布摇珠结果是否有效。
(八)分局办公室、监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现场会的人员在该批罚没物资摇珠选中结果确认表上签名。
(九)分局办公室负责将参加现场会的委托拍卖机构名单、罚没物资摇珠选中结果确认表复印件上报市局评审小组,并与受委托拍卖机构签订具体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在一个年度内,拍卖机构在同一个分局累计已经接受三次委托的,不得再参加该分局本年度以后的摇珠现场会。
第十四条 入选的委托拍卖机构,必须依时参加各分局组织的每次罚没物资拍卖现场会。如不按时参加的,视为本次弃权,其号码不放入摇珠机内;累计有三次不到场参加摇珠,或者被选中后有两次违约不履行拍卖义务,即取消其年度委托资格。
五、其 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