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旅发〔2015〕43号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旅游局、广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为了规范我市的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我局于2010年印发了《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进行了适当修订,形成了《广州市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旅游局
2015年3月31日
广州市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升旅游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州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下称“细化标准”)。
第六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
(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旅游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旅游违法行为的;
(三)旅游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旅游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旅游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旅游违法行为被查处、危害后果较轻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旅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旅游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旅游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责令停止、责令纠正旅游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旅游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旅游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旅游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旅游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旅游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阻碍执法人员查处旅游违法行为的;
(八)引发重大旅游投诉或者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九)违反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旅游违法行为属于《细化标准》所列项目的,按照本规定及其《细化标准》执行。
旅游违法行为不属于《细化标准》所列项目的,按照本规定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 旅游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旅游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向有关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0年12月6日发布的《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