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听全文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11
  • 文  号:
    穗人社发〔2014〕32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8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32号

穗人社发〔20143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1511日起,全市准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将调整为当年11日至当年1231日。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我市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将于2014831日结束。为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与下一步城乡居民医保的平稳过渡,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491日至20141231日过渡期内,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过渡期筹资标准

20149120141231日过渡期内,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47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政府资助107元。

(二)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307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政府资助107元。

(三)老年居民600元,其中个人缴费267元,各级政府资助333元。

二、过渡期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一)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在2014831日前缴费的,从20149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491日后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在20141231日前缴费的,从20149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三)过渡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参保缴费规定

(一)在校学生参保缴费规定

1.在校学生在201491日至20141231日,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一并缴纳下一医保年度(201511日至20151231日)的医疗保险费。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另行规定。

2.参保学校应按我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办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并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在银行账户备足款项,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及时确认账户划账情况。

已开立单位社保账户,但未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学校,应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两份),可选择向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统一划扣城镇居民医保费。

(二)其他居民缴费规定

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等其他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保登记,但未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应携带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统一划扣居民医保费。参保人应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在银行账户备足款项,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并及时确认账户的划账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1231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4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找错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