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信〔201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联系人:刘绮璇,联系电话:83191956)
穗科信〔2013〕1号
广州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人员队伍,设置专职信息安全人员。信息安全人员应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安全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涉密信息系统的人员管理遵循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机制,并纳入全市的统一监测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安全报送机制,每半年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安全状况。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自查,对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结果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而下线整改的,整改后应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安全测评,通过后方可恢复上线运行。
第十八条 组建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就本单位的应用系统、数据和网络及其它配套设施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信息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遵循《广州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配置基线管理系列规范》建立本单位安全配置基线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重要电子政务数据应进行备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灾难恢复演练。
第二十一条 遵循《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加强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信任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电子政务数据和介质的废弃、销毁过程,其中涉密系统应按国家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单位人员信息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本市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电子政务系统有特殊安全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