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
现增加
二、 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
四、 关于工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宜可与市质监站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
1、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
2、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2年9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