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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02011
  • 文  号:
    穗建筑[2002]286号
  • 实施日期:
    2002年04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10年08月2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状态: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2]286号

穗建筑〔 2002〕 286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 [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 [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 [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 [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 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 “家用插座 “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 ”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 1和附件 2

二、 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02]146号)(附件 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检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费用定额所包含的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 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统一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 关于工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宜可与市质监站联系,电话: 83630155。

特此通知

 

 

附件:

1、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

2、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单位及检验类别一览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29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近变更及补充进场检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抽样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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