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
乘客运输安全检查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物品目录见附件)。
二、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相应设备,对进入的乘客、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乘坐本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人员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
(二)携带疑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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