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7〕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海域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发生在广州市海域外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指示或区域搜救协作机制,我市须参与应急救援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处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的工作准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培训演练;强化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对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分管交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海事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办主任、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广州海事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广州海事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委、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外办、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公安边防支队、应急办,广州港务局,市气象局,广州警备区,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广州港集团,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基地,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广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负责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维护;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2)市委宣传部:负责抗灾抢险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向社会宣传报道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情况。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基础运营商开展公众通信网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5)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6)市财政局:按财政供给关系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海上应急相关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7)市交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获救人员等的陆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相关运输公司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
(8)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遇险船舶、船员信息,为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
(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海上医疗救援工作,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及时报告伤员的救治情况。
(10)市外办:负责协调处理涉领馆、涉官方人员的外事和港澳事务。
(11)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市搜救中心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相关工作。
(12)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做好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
(13)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14)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5)广州港务局:负责协调、组织引航机构、港航企业等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形势(如台风、雾霾、雷暴、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气象预报信息。
(17)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部队(包括部队的舰艇)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驻穗武警力量(包括武警的舰艇)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8)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提供海上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向用户传递海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9)广州港集团: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力量(包括人员、船舶、海上设施等)在市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0)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基地: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结果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21)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急抢险打捞力量对公共水域、港口和航道的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进行应急清除。
2.2 日常工作机构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搜救办)设在广州海事局,负责市搜救中心日常运行工作。
2.3 区政府
沿海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机构,制定本级政府应对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根据实际需要,市搜救办聘请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环保、气象、海上救生等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威胁海上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引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3.1.1 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台风、雾霾、雷暴、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气象预报信息。
(2)海洋部门:对海洋灾害(如风暴潮、海啸)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海洋灾害信息。
(3)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水文信息。
(4)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国际组织、国家、相关机构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搜救中心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信息分析与评估
市搜救办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发生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估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3.3 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2)各成员单位及沿海各区政府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预警信息发布后,海事、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以及沿海各区政府等应按各自职责认真检查评估有关方面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和船舶发现或接到海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除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发生地点在广州市海域外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属地海上搜救机构。
4.2 应急响应
按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4.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搜救中心按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搜救中心按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海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搜救办及时跟进事件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4.3.2 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的船舶、设施积极组织自救,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设法保护相邻船舶、设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2)附近船舶、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给予必要的救助。
(3)市搜救办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初步评估情况和市搜救中心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展开应急行动;市搜救中心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组织研究制定跟进的应急救援方案,指定现场指挥,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展开应急行动。
(4)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搜救中心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按本单位的应急职责,展开应急行动。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5)海事部门视情况需要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设置海上警戒区,对事故现场和周边水域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6)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7)应急专家组由市搜救中心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8)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发生人身伤害时,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9)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影响陆上人员安全时,属地政府做好人员防护或疏散工作。
4.4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市搜救中心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5 区域协作
市搜救中心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
(1)市搜救中心要与周边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联合搜救演习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2)市搜救中心接到周边地区搜救机构援助请求时,应视情况提供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4.6 应急响应的终止
达到以下条件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所有可能存在遇险失踪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经专家评估,遇险失踪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幸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3)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7 信息发布
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发布海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获救人员由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做好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人员,由市外办、市台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外轮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获救人员,由公安机关协调解决;卫生部门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遇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或遇难者所在单位负责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获救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2 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2)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对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参加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各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设备、装备及器材,并报市搜救办备案。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基础运营商保障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市搜救办按要求配备通信设备,保障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市搜救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6.3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合理安排好海上搜救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
(2)市搜救中心负责编制每年度的搜救经费预算,并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6.4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委应建立海上交通突发事件所需的陆上交通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为应急救援人员、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的快速运送提供保障。
(2)市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市公安局应为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陆上交通开放绿色通道,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器材及时到位。
(4)广州海事局应对事发水域进行海上交通组织,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救助船艇及时到达现场。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指定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市搜救中心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交通突发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海上应急技能培训和训练。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3)本预案海上交通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自沉、风灾、触礁、触碰、操作性污染,在船人员意外落水,船舶进水,客船人员疏散,船舶污染水域,集装箱落水,船上人员急病伤害等;船舶碰撞水上公共设施、码头造成危险品泄漏污染水域等。
(4)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广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广州市海域示意图
附件2.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广州市海域示意图
(图片内容正在更新中)
附件2
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四)1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五)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险情。
(四)3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较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四)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五)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四、一般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四)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