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5〕4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2.取消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馆藏文物审批。
3.取消开办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4.取消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5.取消电子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6.取消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7.取消由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8.取消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9.取消变更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审核。
10.取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初审。
11.取消成立和变更社会文化团体审查。
12.取消成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
13.取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4.取消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15.取消音像制品出口预先审核。
16.取消报社记者站设立审核。
17.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8.取消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9.取消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20.取消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21.取消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单位备案。
22.取消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23.取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24.取消公共文化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25.取消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
26.取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27.取消博物馆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备案。
28.取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
29.取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备案。
30.取消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31.取消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审核。
32.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省内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将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6.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初审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初审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1.将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初审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2.将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3.将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备案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2.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3.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4.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5.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审批。
6.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
7.承印加工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8.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9.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除外)。
10.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11.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12.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13.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1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5.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2.加强文化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指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指导各区、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指导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办、年审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的工作。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指导著作权行政执法,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开展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工作。
(十)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指导协调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的管理。
(十一)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十二)负责管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制定文化人才培养规划,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科研与开发应用工作。
(十四)指导各区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保卫处)。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和机关文秘、综合、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档案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全局性工作和文化体制等改革工作;负责牵头起草全局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重要文件和综合材料,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接待工作,协调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综治维稳、拥军优属、征兵和民兵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拟订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依法行政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承担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有关听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工作制度合法性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负责组织拟订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分析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安排重大文化项目,提出文化发展的基本思路;指导协调重点文化设施项目的规划、立项、投资和建设工作;提出文化设施项目规划发展计划及经费配置建议;参与对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和旧有建设项目的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投资的评估工作。
(四)财务处。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项目库、部门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部门财政支出项目和绩效评价;管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经费;审核和协助管理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划拨;协助起草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计划的编报、拨付和协助完成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负责局系统物价管理、税收管理。
(五)艺术处。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或区域水准以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指导协调文学艺术创作生产;指导、协调重大艺术展演、展览和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协调监管广州大剧院运营工作。
(六)公共文化处。
拟订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群众文化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工作;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指导业余文化艺术的创作与培训,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统筹指导全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全市性重大群众性文化活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承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八)文物规划处(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编制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建立完善“四有”记录档案,建立完善全市文物信息数据库及电子地图;负责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和课题研究的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负责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申报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上报、公布工作;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及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管;组织开展全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和地下文物资源的调查和考古工作;负责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十)博物馆处。
拟订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属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负责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备案、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工作;负责市属博物馆藏品管理、交流及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引导民间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博物馆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博物馆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文物安全处。
负责拟订文物安全管理方案;负责引导文物使用人、管理人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负责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检查和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监督文物安全防护性设施建设;预防和协助调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网络平台建设;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安全防范领域技术标准。
(十二)审批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行政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十三)广播影视处(科技网络处)。
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广播电视活动;监管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监管网络视听、广播电视、公共视听载体的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规划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与应用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改进项目评审;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覆盖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科技规划、科研应用、科技立项、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规划;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信号播出、网络传输、技术保障、监测监管、技术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覆盖的管理。
(十四)新闻出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印刷和出版物发行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及以下出版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市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负责监管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以及期刊、报纸变更开版和驻穗记者站,组织穗版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和出版内容的分析工作;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和活动以及印刷、复制、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等进行监管;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发行。
(十五)版权处。
拟订全市著作权管理、保护和版权产业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调处版权纠纷,指导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管理涉外著作权工作和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著作权涉外交流活动;监督版权中介机构、著作权贸易活动;组织指导展会版权保护工作,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鉴定服务;指导管理作品版权登记、统计工作,开展作品版权登记政府资助活动;指导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工作。
(十六)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扶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扶持、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建设与发展;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负责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文化产业活动和文化市场、网络游戏的监管;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演出、文化娱乐、美术品市场的监管;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的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文化经营性企业工作。
(十七)文化交流合作处。
指导、管理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组织重大文化活动和大型涉外文化交流活动;承办大型涉外、涉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项目;负责局外事工作和因私出国(境)人员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对外文化联络工作和国内外文化项目的协作安排。
(十八)宣传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对外宣传工作;协调局系统开展全市性重要社会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网络平台、工作简报等信息采集、编辑、发布和监管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报送和新闻、信息培训工作;负责局党委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报刊征订和管理工作。
(十九)组织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人才管理、劳动工资、干部选拔、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统战侨务、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人事档案、社会组织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1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文物局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广州市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在文物和博物馆管理上,以广州市文物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挂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负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物证管理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1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