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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482532-02-2015-27382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9-25
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穗府办函〔2015〕99号 发布日期: 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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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5  浏览次数:-

穗府办函〔2015〕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口岸办,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检验检疫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口岸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

 

广州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427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15〕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口岸实际,现制定我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改进口岸通关、服务支持外贸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组织实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以下简称免除费用)试点工作,降低外贸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外贸企业减负增效,进一步提高口岸查验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州口岸综合竞争力,优化全市外贸整体环境,形成政策“洼地”和虹吸效应,更好地服务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时间

试点时间定于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1月底。

三、范围

(一)实施口岸范围。

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包括港口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二)实施项目范围。

免除费用的范围原则上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的、查验没有问题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适用于检验检疫查验环节相关费用(除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外)。

1.吊装费。即将海关部门确定需要查验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厢式货柜车(以下统称集装箱货物)从堆场吊运、拖运至查验场所或海关部门指定位置,根据查验指令实施人工开箱查验所产生的费用。

2.移位费。即将海关部门确定需要实施机器查验(包括过磅、机检)的集装箱货物从堆场移位至机器设备所在位置实施机器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3.仓储费。即对海关部门对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因未能当天安排查验作业,或当天未能完成查验作业导致集装箱货物不能及时放行所产生的仓储费用(如仍在口岸运营服务单位承诺的免费堆存期限内,则不产生仓储费)。

其中,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检验检疫查验环节及相关费用,由南沙区政府结合前期相关试点工作情况,征求驻穗查验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修订完善《南沙港区试点政府购买查验服务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标准

免除费用试点标准的确定,要以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政府合理开支,有利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为原则,不得高于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

(一)免除费用核定标准。

对于查验没有问题的,以海关部门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核定标准,免除企业因查验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查验有问题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特殊情况下,因海关部门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且经海关部门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二)查验结果确认方法。

对于查验没有问题的,由海关部门负责确认,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在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予以标识并发送口岸运营服务单位。其中,海关部门查验结果的确认规则及对查验没有问题进行标识的方式,按照海关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查验情况统计方法。

1.海关部门查验情况统计。口岸所在地海关部门负责将前半个月(统计时间段依次为每月1日至15日、16日至当月底,下同)实施查验情况,于每月3日、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汇总制作“XX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附件1),内容包括口岸名称、运营服务单位名称、申报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数量、实施查验集装箱(货物)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货物)数量、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及进出口贸易额等。

2.口岸运营服务单位口岸通关免除费用情况统计。由口岸运营服务单位负责将前半个月配合海关部门实施查验的情况,于每月3日、18日前汇总制作“XX(公司名称)口岸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报口岸所在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或有关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下同),内容包括口岸名称、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数量、配合查验集装箱(货物)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货物)数量、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及进出口贸易额等。

3.各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辖区内口岸(含市直一类口岸,下同)免除费用情况统计。由口岸所在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根据海关部门提供的查验情况统计表和口岸运营服务单位提供的查验服务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于每月3日、18日前将前半个月综合汇总并编制“XX区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内容包括口岸名称、运营服务单位名称、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数量、实施查验集装箱(货物)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货物)数量、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及进出口贸易额等。

(四)查验情况统计数据报送。

1.口岸所在地海关部门和口岸运营服务单位,于每月3日、18日前将前半个月各自负责的“XX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XX口岸运营服务单位(公司名称)口岸通关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发送给当地口岸管理部门。

2.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每半月定期将“XX市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及核算政府应该支付给各运营服务单位的免除费用,按时发送当地财政主管部门。

3.各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财政部门,于每月3日、18日前将共同审核后的“XX市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联合上报市口岸办、财政局。

上述查验数据统计规定,是执行海关部门查验没有问题、免除费用改革政策的依据,也是检查、督促、完善政策执行情况的依据。

五、资金下拨和汇总统计

按省财政厅规定要求,市口岸办提出预拨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中央财政预拨资金下拨到各有关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再由其核拨给各口岸运营服务单位。试点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区政府财政、口岸管理部门,将支付的查验费用及有关数据联合上报市口岸办和市财政局。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六、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有关区政府财政、口岸管理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要求抓紧研究制订试点工作具体措施,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相关方案和措施要及时上报市口岸办、财政局备案,并于11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和改进意见等阶段性试点情况书面报市口岸办汇总。免除费用试点工作需要规范和明确的其他问题,由市口岸办另文通知。

(二)紧密团结配合。市及有关区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口岸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驻穗海关、口岸运营服务单位要建立衔接紧密、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落实。请各有关区政府及财政、口岸管理部门,以及驻穗海关、口岸运营服务单位研究确定免除费用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将联系方式及时报市口岸办汇总。

(三)及时报送情况。试点工作期间,请各有关区政府财政、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从10月起,及时将半月(首次上报时间段为9月11日至30日)推进落实情况,包括试点口岸数量、免除费用金额、惠及企业数量及涉及的进出口贸易额等,及时报送市口岸办。请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四)做好工作宣传。市口岸办及各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海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采取新闻媒体、举办讲座、到企业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让广大外贸企业尽快获悉国家惠企政策并从中受惠,进一步推动口岸工作良性发展。

附件:

1.XX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pdf

2.XX(运营服务单位名称)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pdf

3.XX区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