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5〕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距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有效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实现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创新理念,转变观念,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以城市治理现代化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为抓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全面公开政府权责清单。推行市政府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权责清单制度,市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权责清单制定工作,全面梳理、清理和规范现有行政职权和对应的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审核审查,审查后的权责清单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2015年底前将权责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权责清单信息维护,及时更新公开的权责清单,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和监管制度。完成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的全面清理,保留的事项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和统一规范的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务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制定《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公共服务行为,统一公共服务办理事项和时限,规范办理条件和流程(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目录、具体规则和监管办法,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五、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探索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模式改革,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办理”机制。健全网上办事大厅功能,推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完善网上交表、网上申报、电话查询、电话咨询或申请等便民措施,严格按照承诺的办理时限,提升便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行一卡通行(市民卡)、一号接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一格管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一网办事(网上办事)、一窗服务(政务大厅)新型政务服务模式,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市政务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六、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注重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及时将有关改革的立法纳入立法年度计划,有效配合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坚持立、改、废并重,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健全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立法建议事项的吸纳机制,以及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提出立法建议机制。加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立法的主导作用,坚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与部门起草、委托专家起草相结合,重要规章项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自主起草,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提高立法可操作性。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专家论证会、公众座谈会、网络听证会等公众参与规章制定的平台和渠道。推进规章制定政治协商制度化,将重要规章项目报请市委列入年度政治协商计划。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建立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衔接机制,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紧迫需要而先行制定规章的,实施满两年后应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编制制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开展调研、论证。完善法制机构牵头起草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不予审议;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深化合法性审查的专家参与,成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委员会。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府办公厅进行单独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检索系统”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八、加强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建设。政府规章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配套制度建设;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配套制度建设的,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完成配套制度建设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规章执法检查的内容。政府规章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内容进行解读;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和需要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解释;对公众咨询的有关问题由实施机关进行解答(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九、完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动态监管机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和实施监督机制。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廉洁性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后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机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法律法规调整造成依据缺失的,以及不符合改革发展实际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越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行政决策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一般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程序(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意见制度,发挥其连结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及利益相关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坚持重大民生决策的民意调查和公开听证制度,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对专业性强的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市政府研究室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后,实施部门要及时追踪和搜集决策的运行情况,并向决策层进行反馈(各有关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还应当定期开展实施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调整或者废止的参考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决策记录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或者出现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二、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文化旅游、资源环境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解决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市编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辖事项、执法依据、执法衔接与配合等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制度,从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到作出决定,都要明确具体的执法流程,建立执法档案。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材料,不得选择性收集证据(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检查、抽查、巡查档案和执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市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制宣传和解答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四、统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将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一案一卷妥善保存。除国家、省已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外,2015年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明确各种执法文书的法律含义、填写或者修改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市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十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通报和分析报告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重大执法案件结果公开。强化政府对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程序,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通报。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分析报告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上一年度分析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区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十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梳理行刑衔接临界点,制定证据收集指引。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由部门法制机构对移交案件进行审核,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市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
十七、加强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务活动的全过程。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办事程序、政府及部门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信息免费查询服务,为公众在政府网站快捷查询、检索信息提供便利有效的服务。政府规章、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通过新闻发布对重点内容进行解读,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于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广州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并以市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做出决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事项除外(市府办公厅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八、加强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创新便民渠道,按照法定期限,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确实不能提供的信息要有法定依据。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口头提出申请,并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府办公厅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十九、加强政府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市、区政府各部门设计开发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市、区两级政府共享信息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政府信息共享。统一全市的信息采集、更新和录入机制,通过市民网页个人信息专区,逐步采集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会福利、电子证照等信息。市政府共享信息库已经录入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企业(机构)基本信息,不得要求镇(街)和社区重复采集,不得要求市民或企业(机构)反复提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二十、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法治广州建设检查考核的新要求,完善行政机关考核指标,改革行政机关考核的模式和内容,推动考核结果的运用,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作用(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把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二十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制度。明确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对拟任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人员,要进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试,考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情况和任职期间依法行政情况,要与奖惩与任免挂钩(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市司法局、市法制办配合)。
二十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增强法制机构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到2016年底,法制机构中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80%。加强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区政府法制队伍力量,推动各区建立政府部门和镇(街)法制员队伍,探索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建政府部门法制员和镇(街)法制员机制,完善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体系(市法制办牵头,市编办、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二十三、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底前,以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全面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吸收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学专家及研究人员参与。已经设有法制机构且法律事务较多的镇(街)尽快以法制机构为平台设立法律顾问室,未设有法制机构的其他镇(街)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行市、区政府部门和镇(街)聘请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业务较少、执法任务较轻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聘请或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推进在市、区政府和部门普遍配备公职律师,明确公职律师权利义务(市司法局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分批分步骤全面推动建立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市国资委牵头)。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继续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大行政复议案件纠错力度。加强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区推行行政复议权集中试点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继续推进镇(街)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工作。积极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制度,采用听证会、调查会、庭审等公开方式审理案件,增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从2015年起,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在网上进行公开。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履行情况的监督(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二十五、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监督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流程,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举报投诉制度。严格执行《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健全内部行政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层级监督(市监察局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