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5〕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2015年5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将市财政局承担的市属金融企业、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市宣传文化系统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承担相关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增加的职责。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批准所监管企业及各区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三)加强的职责。
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规范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指导和推进监管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批准所监管企业及各区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各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提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卫、财务、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调研处。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稿、文件、报告及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相关政务信息、宣传、新闻、新媒体运营维护工作;负责机关刊物编辑工作;负责组织编纂我市有关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历史资料;负责联系和指导各区国资监管部门的新闻和政务信息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董事会工作处)。
起草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研究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制工作;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所监管企业超股比担保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牵头办理董事会综合性报告事项。
(四)规划发展处。
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等工作。
(五)运行统计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运营情况信息指标及监测体系的建设;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指导委托监管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负责全市国有企业统计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指导全市各区国资监管部门开展国有资产运营信息统计工作。
(六)考核分配处。
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负责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指导委托监管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薪酬分配。
(七)产权管理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各区国资监管部门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核批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各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指导各区国资监管部门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
(八)改革重组处。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拟订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改制、重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富余人员分流、职工再就业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指导所监管金融企业完善监督体系,推进产融结合。
(九)评估管理处。
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所监管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稽查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十)预算财务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价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事会工作处(挂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拟订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监事、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报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
(十二)审计监督处。
依法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内部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查处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十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党委办公室)。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工作;承担考察、任免或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工作;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和选任;承担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东代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出入国(境)管理、计划生育、培训、劳资、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四)群众工作处(信访维稳办公室)。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7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派出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10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二)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市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