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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482532-02-2012-00694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06-07
名称: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穗府〔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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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7  浏览次数:-

穗府〔2012〕18号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功经验,以全面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强化预警联动,完善预警信息收集、研判与发布机制,把我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到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新水平。

  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我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应急、气象部门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并为全市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应急、气象部门要积极拓宽和畅通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加快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应急网站等具有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系统的建设,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强化广州应急气象频道的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知识宣传功能,实现各类预警信息全天候滚动播出;加快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消除预警信息发布覆盖的“盲区”。应急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支持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电信基础运营商要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应急需求,积极提供有关数据信息与技术支持,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布速度。

  三、落实预警信息传播责任

  预警信息由各有关单位制作,应急、气象部门审核后,要严格按照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7号)规定,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新闻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及有关运营机构负责广州应急气象频道在全市落地覆盖。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社会媒体及任何有信息传播能力的单位要切实落实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主动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一旦接到应急部门发布预警信息要求,必须第一时间无偿提供信息传播条件和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区(县级市)、街(镇)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形成街(镇)——社区(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四、加大政策资金保障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保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正常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纳入本地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粤府〔2011〕1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是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标志之一,对提升全省应急管理水平,建设幸福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19号)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共同努力,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水平明显提高,但距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全面提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为基础,以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手段为核心,加快推进建设“亚洲先进,中国一流”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效健全“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覆盖全省”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覆盖率达到95%以上,准确率力争达到90%以上。其中,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预警信息提前15分钟-30分钟以上发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具备在地震发生后地震波到达珠江三角洲地区20秒之前发出的能力。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全省”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和“死角”。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不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府办〔2008〕19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要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建立健全相关问责制度,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人。特别要依托粤港澳、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建立的应急管理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无障碍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依靠科技,加快建设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进我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特别要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灾害性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最优级别的通道,通过手机短信、小区短信、小区广播等多种手段,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强化广东省应急气象频道的传播预警信息功能,实现全省落地覆盖,各类预警信息全天播出。积极利用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等渠道,为公众提供针对当地情况的预警信息。依托省广播电视网络,利用人防系统固定警报器和多媒体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在沿海滨海旅游区及海水浴场区等滨海活动场地,全省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及楼栋,商业楼宇的公共场所及电梯,人群聚集的城市广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地铁站等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文体娱乐场所和风景区等,设置一批高清液晶电视显示屏或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全力推动建设覆盖全省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农村应急广播系统,充分利用卫星数字音频广播、北斗卫星短信息等新媒介技术,扩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

  (三)整合资源,全力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所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等灾害性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基层信息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传递“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全力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及时组织检查、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探索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1〕33号文的要求,加大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项目和资金,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升级和运行维护。

  (三)强化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要通过应急模拟体验馆、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预警信号和避险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各级相关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各类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有效性,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挥最大效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预警信息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