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2〕4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0日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坚持走“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的任务要求,大力实施国家、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核心,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互助为原则,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养老服务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及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创造环境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相统筹,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相匹配,坚持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坚持按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兼顾,坚持重点推动和全局统筹相并重,大胆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政策经费到位、服务保障优质、发展模式多样、社会参与广泛、全市老人共享,具有广州特色、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9064”目标,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程度显著提升,总体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二、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责任和基础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开展邻里间互帮互助、结伴助老等活动,巩固家庭养老地位。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优待政策。完善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津贴标准。
(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服务场所,优化整合资源。加大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力度,在2015年底前覆盖全部街(镇)和城市社区。加强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2015年实现每个村有1个1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修订完善并全面落实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按照每千人设置养老床位6.4张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机构。由市建设、规划、民政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公建配套标准设置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途。街(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
(五)全面推进一站式和到户式居家养老服务。依托星光老年之家、社会福利机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资源,在全市街(镇)设置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紧急援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进一步规范星光老年之家运营管理,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开展服务评估,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社区照顾提供载体、为老人活动提供场所的作用。街(镇)级星光老年之家全面拓展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六)推广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建设具有统筹监管、养老托管、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评估培训等多种功能的市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到2015年,市本级、区(县级市)和1万名老人以上的街(镇)建有1个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文娱活动、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
(七)开展日间托老和助餐服务。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部、星光老年之家、日间托老机构等开展日间托老和助餐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日间托老、助餐服务。到2015年,每个街(镇)有1所20张床位以上、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八)扩大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为全市老年人提供低偿、有偿的居家养老服务。力争到2015年,全市直接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对经济困难且需要生活照料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经评估,由政府购买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九)加快养老机构床位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调整合并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市、区(县级市)、街(镇)、社区(村)等不同层面,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场地资源网络。力争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5.6万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40张,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专业化机构养老服务。街(镇)、社区(村)有一批为老年人服务场所,满足老年人开展各种活动需求。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和日间托老服务,加快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传统救济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型。提高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入住率超过80%。
(十)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继续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性、示范性、辐射性作用。加快建设市第二老人院、老年病康复医院。“十二五”期间,新建、改建一批区(县级市)级养老院,实现各区(县级市)至少拥有1所200张床位以上,集住养、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省二级以上老年社会福利机构,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和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和医疗单位建设残障护理、临终关怀等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水平。
(十一)加快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培育多种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逐步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数的比重,力争到2015年,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4万张,占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70%以上。
(十二)改造提升农村敬老院。力争到2015年,有80%以上的镇级敬老院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标准,有30%以上敬老院成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探索农村敬老院社会化管理,提升农村敬老院软硬件水平。理顺和明晰农村敬老院房屋产权,改造消防设施,办理消防安全验收,确保农村敬老院老人生活安全。加快推进“五保村”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有10名以上“五保”老人且有入住需求的村全部建有“五保村”,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相对集中供养范围。
(十三)保障有需要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完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床位轮候制度。对于我市“三无”、“五保”老人,由区(县级市)和街(镇)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住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农村敬老院,或由政府购买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服务。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街(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评估、批准,可由政府补贴入住养老机构。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把养老服务行业列入专业工作范畴,设立专业岗位,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与港澳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社会组织、高校等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技能。大力引入养老服务人才,鼓励、引导社会工作、医学、康复、护理、心理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达到8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社会工作者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比例达到5%。
(十五)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薪酬指导体系。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薪酬指导体系,完善福利待遇政策,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员基本社会保障,稳定人员队伍,提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十六)发展养老志愿服务。依托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网点等资源,加强社区为老志愿服务阵地和配套设施建设,对社区为老志愿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和发展壮大市、区(县级市)、街道(镇)、社区(村)四级的“社工+志愿者”模式的敬老专业义工服务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和互助小组队伍,积极发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员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为老志愿服务,重点为“三无”、“五保”、残疾、高龄、孤寡、独居等特殊困难老人广泛开展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服务。搭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平台,使更多老年人参与到社会管理、社会服务中,实现“老有所为”,提升自身价值。
五、加大扶持力度
(十七)用地保障。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科学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用房及场所。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科学编制养老机构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养老机构用地储备,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通过公租房置换等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规划、国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十八)税费减免。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用水、用燃气,按民用生活类价格收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减免养老机构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九)资助扶持。对社会福利机构和日间托老机构给予新增床位和运营资助,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星光老年之家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物价水平适时提高资助标准。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采取政府补贴形式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善后处置能力,构建有效的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医保定点。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经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审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老人中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全市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卫生、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十二)大力推进社会养老社会化。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从事养老服务事业,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优势,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养老服务运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和举办养老机构,特别是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失能失智照料、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业务,研发与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引导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促进穗港澳养老服务合作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养老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二十三)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1-2020年),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十四)建立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要根据老年人口增长和需求,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确保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二十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服务老人为中心,整合资源,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城区,联通市、区(县级市)、街(镇)、社区(村)、家庭的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建立老人信息档案,完善基本数据库,配备具有老年人优待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拓展社会保障卡在为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为老服务网站,实现为老服务资源网络化管理。依托“平安通”呼援服务系统、“志愿时”综合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建立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整合社区卫生医疗、家政服务、志愿服务等养老服务资源,完善落地服务,拓展服务功能,实现“有求必应”目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手段发展老年人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广大老年用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精细化的养老信息服务。
(二十六)加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和星光老年之家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安全防护、服务质量和人员队伍方面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等级管理、年检制度和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积极参与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对象评估体系,使老年人根据评估情况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