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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482532-02-2014-028820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1-19
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 穗府〔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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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9  浏览次数:-

穗府〔2014〕3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关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精简会议(活动)有关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和分类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是指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部门)名义举办的全市范围的会议或公务活动。

  (一)以下会议(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举办:

  1.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2.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重点工作安排的;

  3.由市政府授奖、表彰的;

  4.涉及重大节庆、纪念日且影响广泛的;

  5.其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二)以下会议(活动)以部门名义举办:

  1.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

  2.各部门布置、总结本系统业务工作的;

  3.其他确需以部门名义举办的。

  (三)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举办全市性会议(活动);如确需举办,则由其按本机构内部程序自行做好会议(活动)的报批等各项组织筹备工作。

  二、举办原则和要求

  (一)严格控制数量。

  1.可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部署。

  2.全市性会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每年不超过15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原则上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次。

  3.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

  4.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套开的会议采取套会形式召开;国家或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已安排现场贯彻会议精神的,市政府不再另行召开贯彻会议;会议精神需传达至镇(街)或以下的会议,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并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在会后直接套开贯彻。

  5.我市及各区(县级市)、各部门承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承办单位在接受任务前应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承办;承办省委、省政府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承办单位在接受任务前,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承办。

  6.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二)严格控制规格。

  1.非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安排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2.一般庆祝、纪念、表彰、研讨、博览、论坛、庆典、奠基、剪彩等各类仪式活动,除有全市重大意义或对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以外,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等。

  3.对邀请省以上领导和市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论证、从严把关,不能简单地参照以往做法;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参加的活动,一律不得上报请示,不得以直接向领导发函、致信等方式邀请领导出席。

  (三)严格控制规模。

  1.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会议(活动)只安排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不安排非主管市领导及与会议(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

  2.除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以外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开至区(县级市)政府,情况特殊确需开至街(镇)或以下的,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3.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200人。

  (四)严格控制会期。

  提倡开短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五)切实精简议程。

  1.会议(活动)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务实,程序简练,节奏紧凑,不安排无关的程序(议程)。

  2.会议不安排内容相近的讲话。

  3.会议需安排单位代表发言的,应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4.召集会议的市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50分钟(8000字以内);活动礼节性致辞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

  5.会议主持词尽量简短,不层层介绍出席人员名单,不重复与会领导讲话内容。主持词和其他会议文稿不出现“尊敬的某某”称谓。

  6.全市性会议(活动)若有表彰、颁奖、授牌等环节时,应事先把奖品、证书、牌匾等物品按顺序依次摆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礼宾人员传递。举行庆典、仪式时,不安排礼宾人员引领、戴花。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安排以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颁奖、授牌等活动。

  (六)严格控制经费。

  1.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费若已列入会议承办部门年度会议费预算的,由该部门负责解决,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

  2.如会议计划发生变化(如地点、人数等)或召开计划外会议的,所需费用由会议承办部门在本部门的会议费预算中自行调整解决,原则上不增加年度会议费预算。因市委、市政府临时批准召开的计划外会议,确需追加会议费预算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3.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有条件的尽量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现场布置应当简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

  4.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并核对报备留存。

  (七)创新形式。

  1.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视频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除需集中分析研讨、现场会外,一般不召开集中见面会。

  2.会议(活动)提倡使用电视短片、演示文稿等方式增强会议效果,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八)严肃纪律。

  1.与会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安排有关负责人参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参会人员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会的,须及时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请假,并将请假批准件和代会人员名单报送会议承办部门。已报名参会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自行安排他人代为出席。

  2.参会人员应凭会议通知和工作证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在会议期间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随意走动或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会务工作人员要按照参会名单严格控制进入会场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会场分发材料,不得对会议录音录像,不得拷贝会议材料,不得对会议内容进行宣传报道。

  3.视频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各分会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及时布置完毕,并安排参会人员集中有序就座。参会的主要领导在第一排就座,其座位牌应在视频中清晰可见。

  4.市府办公厅严格执行每半年通报会风会纪的工作制度,对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包括视频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的参会情况进行记录,对出现的会风会纪问题在全市予以通报,并抄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确保安全。

  1.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会议(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保工作方针,协助会议(活动)举办场所的安保部门共同做好安保工作,如需公安机关配合的,由承办单位通知公安机关做好安保工作。

  2.举办大型群众性的全市性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还应按照《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各部门请求以市政府名义或以本部门名义举办全市性会议(活动),或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举办全市性会议(活动),均不得直接请示市领导个人,应报请市政府审批。其中,计划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全市性会议(活动),承办部门可将会议(活动)方案先行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再报请市政府审批。

  1.请示件须列明会议(活动)的名称、时间(含单项议程时间)、会期、地点、内容、规格、规模、议程(日程)、参加人员、工作分工、经费来源,并相应附上代拟的市政府领导讲话稿、主持稿、会议(活动)通知稿以及有关背景资料等。

  2.请示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申报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如有分歧,由申报单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意见后再申报。

  (二)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报批制度。

  1.市府办公厅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全市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全市性会议举办计划,各部门须于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提请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送至市府办公厅,由其汇总并送市财政局对会议经费资金来源提出意见后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再分送市政府各分管领导征求意见后拟订下一年度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及时印发各部门严格执行。

  2.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各部门临时申报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确需召开的,如涉及重要经济工作安排、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灾救灾、重大群体性事件等紧急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会议方案报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列入计划的全市性会议,会议承办部门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各类全市性的表彰、颁奖活动须严格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市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2013〕11号)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报批。

  (五)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外事活动以及涉港澳台侨的官方、半官方交往和活动,分别归口市外办(市港澳办)、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涉台交流活动及台湾上层人士参与的活动按涉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四、组织和管理

  (一)全市性会议(活动)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制订方案、办文呈批、部署分工、组织材料、通知落实人员、布置现场、报到(签到)、现场引导与管理、监控程序、会议记录、清理现场、总结经验、材料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会务工作应遵循服务主体、注重实效、科学统筹、规范运作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周全、细致。

  (三)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印发会议(活动)通知;以部门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原则上由承办单位印发会议(活动)通知。其中,经市政府批准,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活动),通知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由部门承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承办部门负责具体的筹备组织工作,市府办公厅负责审核把关、协调指导、现场监控等工作。

  (五)凡不符合举办、申报原则或要求的全市性会议(活动)报批件,由市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处理。

  五、统筹安排

  (一)全市性会议(活动)必须合理安排、科学统筹,避免一个时段内会议(活动)过于频密,尽量避免与上级会议(活动)安排发生时间冲突。

  (二)实行无会旬和无会日制度。每月11日至20日以及每周三原则上不安排召开全市性会议。情况特殊确需召开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公休日原则上不安排举办全市性会议(活动)。

  (四)在重要节日期间,除经市委、市政府审核保留的全市性活动外,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