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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482532-02-2011-00533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7-11
名称: 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文号: 穗府〔201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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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7-11  浏览次数:-

穗府〔2011〕12号

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白云机场)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等规定,结合白云机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白云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图执行)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设置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吊升设备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或者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从事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物品;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二、在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三、在白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清除,其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主体自行负责。

  在白云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外,修建、设置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11万伏以上的高压输电杆(塔)或者其他设施,应当向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航空障碍灯并保持正常状态。

  四、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白云机场电磁环境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应当由市或者区(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六、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遥控模型玩具设备及其他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非无线电设备对民航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必须停止使用。

  七、禁止攀越机场围界或者移动、破坏机场的任何设施。

  八、禁止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

  九、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定期核查白云机场的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发现妨碍机场航空安全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市交通、建设、规划、公安、国土房管、城管、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白云机场所在的白云区、花都区和从化市政府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白云机场航空安全保护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保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穗府〔2006〕19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