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
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30日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机构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
(二
(三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5.所属契税征收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并严格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附上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
1.负责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四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
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
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
5. 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
6.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
7.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六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七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5.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3.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九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
2.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社保登记号、地税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和社保费退费数、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
(十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第九条
第四章
第十条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