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
关于清理整治无照饮食店档的通告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一、凡在本市从事饮食经营,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二、持有合法证照的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严禁出售有碍人体健康的食品、饮料等。
三、清理整治无照饮食经营行动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卫生、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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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理整治无照饮食店档,实行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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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
8月
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