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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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南站、广州火车东站及长途汽车客运站、大型批发市场周边等重要公共场所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三、在本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为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四、从事非法营运,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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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从事非法营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者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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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喷涂出租汽车外观颜色、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张贴价目表、告示贴,安装顶灯、计价器、车辆防伪等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重处罚。
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别依法对非法营运进行处罚;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行为人在非法营运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012年12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