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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5324/2012-0009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7-17
名称: 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号: 穗府〔2012〕25号 发布日期: 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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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7  浏览次数:-

穗府201225

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77

 

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全市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的人员进行非强制性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统称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协同实施本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互相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将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七条 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出监所教育时,应当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安置帮教部门的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监所应当与区(县级市)、街()安置帮教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30日内,将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或街()安置帮教部门。

  第九条 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应当在收到监所回执单5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回执单,对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应当联系其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并按规定履行好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街()安置帮教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街(镇)安置帮教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互相支持、配合及通报制度,做好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对人、户分离及外出务工经商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共同管理工作机制,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街(镇)安置帮教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强衔接。

  第十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对未满16周岁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刑释解教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创造条件让其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回农村落户的,由落户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接收,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原有宅基地和责任田()的,应予以落实;在农村城镇化改制过程中刑释解教人员应得的股份,应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推荐与介绍,提供技能培训等就业培训服务。将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协助将其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生活困难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其临时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经审核,属城镇户籍的,可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属农村户籍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或入住农村敬老院。

  第十七条 大力提倡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应当平等对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税务部门依法通过减免税收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刑释解教人员有权向安置帮教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置帮教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200356)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