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
关于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的通告
为控制和减少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是指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密闭、贮存和集中处理的措施。
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应在确保本市成品油正常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计划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并在
三、本通告实施之日后新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新增登记的油罐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不得投入营运。
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应当符合
五、加油站、储油库的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油罐车的改造及槽罐的生产、质量监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六、防爆电气改造采用的产品必须符合
七、油气排放污染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回收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八、安(加
九、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等资料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后进行施工改造。但涉及较大规模建
十、凡位于环城高速路以内,或者边界与重要公共建筑场所距离小于
十一、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
十二、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项目完成后,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按有关规定向环保、消防、防爆电气、计量、安全监管、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检定或验收,经检定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环保、消防、安全监管、质监、运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项目进行检定或验收。
十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油品经营单位,由市经贸委提请省经贸委不予通过经营证书年度审验,环保部门不予排污许可证年检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年度审验。
十四、市经贸、建设、交通、环保、规划、质监、安全监管、消防、交警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009年9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