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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5324/2014-0016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6-24
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府办〔2014〕27号 发布日期: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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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4  浏览次数:-

穗府办〔2014〕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由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执业律师担任。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公开进行: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在本地媒体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3年,期满可以续聘。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聘期的工作情况应当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法律咨询专家库进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报请市政府增加法律咨询专家。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报请市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一)具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编印《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组织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法律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得劳动报酬。

  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承办具体法律事务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酌情书面约定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根据需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和重点、难点、热点以及突发性问题进行法律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分析、论证和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拟定地方立法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讨论;

  (五)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及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参与市政府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七)办理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有关工作,可以采取会议咨询(论证)、书面咨询(论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有关工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应当给予专家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事项涉及保密情形的,应当按照保密措施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接受委托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邀请法律咨询专家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接受委托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了解和认真研究受托工作事项,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法律咨询工作,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咨询论证意见的结论负责;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三)谨慎保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接受委托开展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咨询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泄漏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四)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五)咨询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