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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0741H/2025-0011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4-25
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号: 穗医保发〔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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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穗医保发〔2025〕12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广州地区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6号)转发你们,于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3.广州地区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4.广州地区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5.广州地区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6.广州地区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7.广州地区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

粤医保发〔2025〕5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要求,对我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X线摄影成像”等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见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2)。废止“数字影像服务”等28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见附件1)。各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项目,综合考虑地市间价格的比价关系、居民价格消费指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次均费用增幅等因素,根据省最高限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不限,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省医疗保障局。“X线摄影成像”项目按医疗机构等级适当加大价格差距。基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的基础放射检查项目与现行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患者费用负担不增加。

  三、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如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应落实相关影像检查减收5元的价格政策。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知情同意的,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xlsx

  3.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2:

粤医保发〔2025〕6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83号)和《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原实施的“灸法”等44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价格项目;“贴敷疗法”等37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外治类价格项目;“单胎顺产接生”等50项产科类项目规范整合为30项;“特级护理”等50项护理类项目规范整合为22项(见附件1-4)。其中“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单独印发通知公布。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5)。同步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6),并修订“红外线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7)。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见附件1-4)。各地市根据省最高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本批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不可上浮、合理确定下浮比例,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省医疗保障局。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各地市现行政策执行。要求各市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疗服务质量、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确定价格。

  各地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立项指南项目价格水平。当地价格明显低于省级最高限价的,可以继续保持当前价格水平,今后可通过价格动态调整,逐步接近省级最高限价。

  三、加强综合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2.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3.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4.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5.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doc

  6.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7.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