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0741H/2023-0023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8-14
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广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5007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3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广州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50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8-23  浏览次数:-

方建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职工生育基金补偿制度 减轻适婚适育女性就业歧视的提案》(第500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会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您沟通。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已实现女性生育保障政策全覆盖,充分保障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任务和部署,持续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严格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生育保险规定》)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现女性生育保障政策全覆盖,稳步提升生育保险待遇,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女性及时享受生育保障的权益。

  (一)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实现女性生育保障政策全覆盖

  一是目前除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外,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二是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产检和分娩住院待遇报销。三是持续做好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本市户籍女性也可按规定享受与本市户籍女性同等的生育保障。

  (二)持续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实现了两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参保覆盖率,强化了基金共济能力,生育保险收支差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共济支付,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保障了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从而及时保障了女性的生育医疗待遇。

  (三)稳步提升生育保险待遇

  一是不断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文件,2022年12月1日出台《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2〕2号),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相应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二是按照《省生育保险规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生育经济负担。三是积极维护参保单位与职工权益,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严格按照《省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标准及假期天数,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计发,确保参保人生育或计划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2022年我市每位参保女职工平均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超2万元,保障水平位居副省级城市前列。四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可按规定享受产检和分娩住院待遇报销。五是落实省文件的要求,取消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规定,更好地维护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益,积极贯彻国家、省三孩生育政策的战略要求。

  (四)优化提升生育保障水平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优化流程等措施,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部门联办模式,全面提升了政务服务效率和群众办事体验。删简申办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和生育津贴证明材料;将参保人生育待遇申报时间,从原来的1年延长为3年;推进网上申请、“零跑动”等便利化服务措施,可线上办理医疗机构选点、省内生育异地备案等医保业务,医疗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记账处理,无需办理报销手续;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出生登记(居民户口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出生婴儿)、社会保障卡申领等4个事项联办,整合成“婴儿出生一件事”;2020年1月1日起,本市生育津贴拨付业务实现全流程网办,并多次调整减免办理材料,最大限度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事提供便利。

  二、关于将8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范围的问题

  广东省各地市于2021年10月1日起统一执行的《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公式及标准,并未将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计发范围,我市无调整政策的权限。

  三、关于降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问题

  (一)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施行的《省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省出台的上位法文件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市需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二)持续实施医保减税降费政策,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1.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稳岗就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先后多次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政策,特别是2019年7月实施的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政策,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8%降至5.5%,同步将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率从10%降低至7.5%,降幅达2.5个百分点,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使企业特别是困难、小微企业的缴费负担有实质性的下降。

  2.疫情期间,实施职工医保、生育保险阶段性惠民政策。一是2020年2~6月,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省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至3.5%;二是2021年“5.21”广州本土疫情发生后,积极争取省的支持,实施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阶段性惠民政策:2021年7~9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即3.5%);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从6.35%进一步降低至5.45%,同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缴费率,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

  3.疫情防控期间,迅速落实国家、省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允许其延缓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参保人待遇按时足额享受,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同时,保障了参保人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持续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进一步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省生育保险规定》等上级文件要求,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同时,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我市出台实施了《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筹资标准的通知》),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通过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和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措施,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自此,我市的职工医保减税降费工作从阶段性实施形式转变为从政策上长期固化形式:一是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9.61%(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8.85%、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率0.26%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5%)降低为6.8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由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费是合并缴纳的,《筹资标准的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总体上较实施前降低了2.76个百分点;二是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由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60%。以2023年为例,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36,072元下调至28,368元,下限从7,214元下调至5,674元,此举措进一步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经统计,2019年1至2022年12月,累计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791.12亿元。

  四、多措并举不断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不断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我市在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同时,不断健全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文件精神,我市印发实施了《广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穗办〔2023〕3号),从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大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婚嫁生育养育教育新格局等6方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设定27项工作任务,为家庭生育提供支持。二是修订出台《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生育妇女就业、休假等权利保障和住房等配套支持措施。如:多孩家庭在住房保障方面可享受优惠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又如:为减少女性因生育休假而引起的就业性别歧视,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同意,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二)不断健全鼓励妇女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妇女多渠道就业,大力推动妇女创业

  一是强化就业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扩大妇女就业规模,优化升级援企稳岗政策,增加妇女就业岗位,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创业,实现妇女就业困难人员更好就业。二是安排就业专项资金鼓励包括妇女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主要用于涵盖鼓励妇女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等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三是积极推动开展各项创业促就业工作。我市通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支持返乡入乡在乡创业、推进农村电商发展等方式促进妇女创业。

  (三)为女职工生育后再就业提供多种培训补贴

  一是我市实施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在穗务工人员(不分户籍、性别),通过自学或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均可获得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适婚适育女性均可按程序申领该项补贴。二是企业可以联合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通过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员工、转岗员工和在职职工参加学徒培训,学徒按规定完成培训并进行评价考核合格后,企业可申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至8500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适婚适育女性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并按规定申领相应补贴。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一是我市不断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3年成功入选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积极开展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目前我市共有17家托育机构成功创建广东省示范性托育机构,示范数量居全省(66家)首位,占全省四分之一强。

  二是指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工作,解决女职工后顾之忧,出台《广州市“爱心托管班(职工亲子之家)”管理办法》,明确爱心托管班建设有相对独立的场地、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充足的经费保障等五个“有”。广州市总工会安排专项经费示范带动,项目资金采取“各级工会补一点,单位行政支持一点,职工本人出一点”的方式予以保障。2022年,市总工会投入20万元支持托管托育示范点建设,带动了11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共计投入390万元用于开展托管托育服务。

  三是在全市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2022年,全市新建市级女职工休息哺乳室70家,累计建成市级女职工休息哺乳室782家,建设数量居全省第一,其中省级示范点百余家,服务“四期”女职工超百万人次。对优秀的示范点给予0.5万至1万元的经费补助,进一步保证建设质量与服务效果。

  (五)切实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和生育假期权利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女职工权益等各项权益的保护意识,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适婚适育残疾女性就业权益;二是多方式多渠道宣传督促企业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落实女职工产假、奖励假等假期制度;三是在全市推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推动用人单位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利作为合同必备条款,重点关注“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不落实特殊保护等侵权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四是积极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普法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妇女同胞正确认识生育权益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纳入专项行动,并结合日常巡查等方式,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生育领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持续做好参保人生育保障工作,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更好地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委员提出的健全职工生育基金补偿制度,减轻适婚适育女性就业歧视的建议,我局将按照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