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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工业项目规划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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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6
  • 来源: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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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工业项目规划 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现将《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工业项目规划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工作指引》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行政审批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工业项目规划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工作指引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29日 

(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82110805)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工业项目规划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筹建便利化水平,有序推进规划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工作,推动我区工业项目快批快建,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全域,以及依照有关规定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管理的区域内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中规划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包含现状地形图测量、项目周边管线探测、规划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等四项服务事项及城乡规划审批公示公布。 

    第四条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规划审批便利化免费服务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其下属的广州开发区“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审批服务中心(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现状地形图测量、项目周边管线探测的服务成果为 1:500 地形图电子数据、《管线探测报告》,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1:500地形图纸质彩图。办理时限如下: 

    (一)实际测区面积≤5万平方米的,10个工作日; 

    (二)实际测区面积5—10万平方米的,15个工作日; 

    (三)实际测区面积≥10万平方米或遇到现状山体等测区情况复杂的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惠企利民相关措施要求,由区审批服务中心协助建设单位获取广州市现有地形图、地下管线数据,减少供图时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服务的服务成果为《放线测量记录册》。办理时限如下: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 

    (二)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10个工作日;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遇到现状山体等测区情况复杂的特殊情况的,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提供增值化服务,可额外免费提供3个工程控制测量点(E级)。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对因土地平整、保管不善等情况导致工程控制测量点(E级)遗失,或需在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前取得工程控制测量点(E级)的,仍可免费提供3个工程控制测量点(E级),支持项目现场开工建设。 

    第九条 规划技术审查服务的服务成果为《技术审查报告》及加密版电子报批图纸,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支持加快工业项目筹建,在建设单位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区审批服务中心可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信任承诺制方式,提前开展免费服务。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审批公示公布服务成果为公示公布图, 技术服务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第十二条 由区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技术服务单位,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合同管理,加强与业务科室、技术服务单位、建设业主的沟通和联系,推动规划审批便利化服务工作稳步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技术审查“交底清单”。在规划设计前期,由区审批服务中心会同技术服务单位对有意向的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设计技术交底会,明晰项目地块规划审查要点、政策要求和技术问题,一对一研判项目规划审查潜在的风险瓶颈,提前介入协调解决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技术审查“多方联动”。由区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现场办公,针对建筑设计复杂或设计修改反复、耗时长、设计进度滞后的项目,一对一指导,破解设计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信息不对称、设计图纸修改不到位或者反复修改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加快设计进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依法承担因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同一幅宗地或同一个项目的现状地形图测量、项目周边管线探测、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服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免费服务。如发生重复测量,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区审批服务中心应落实合同管理要求,督促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省、市、区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进行规划审批便利化服务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落实保密要求,严守廉政纪律。 

    第十七条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按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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