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办〔2026〕17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白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
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3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
3.4 专家咨询组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事故预警
4.2 信息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应急监测
4.6 安全防护
4.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4.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应急场所保障
5.5 应急通信保障
5.6 文件保障
6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6.1 应急演练
6.2 应急培训
6.3 应急值守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8.3 预案实施
附件1 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框架及对外接口图
附件2 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附件3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附件4 辐射事故应急指令
附件5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6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7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提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辐射事故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广州市白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5)《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
(16)《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7)《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8)《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2)《广州市白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州市白云区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乏燃料除外)。
本预案所指的核技术利用包括相应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设施。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核技术利用发生非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辐射事故的,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超标排放,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在现场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下设的辐射事故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若干成员组成(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及对外接口见附件1)。
3.1.1 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
3.1.2 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的工作要求;
(2)负责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的启动和终止,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按命令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信息;
(5)组织区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6)做好外部支援的协调工作;
(7)做好一般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一般辐射事故新闻应对及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协同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等部门加强一般辐射事故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管理,打击网络谣言等不良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启动新闻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舆情隐患趋势作出研判,协助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真实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协调一般辐射事故时电信、移动、联通通信运营商落实一般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公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现场封锁;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交通管制和维持社会治安工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打击一般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区财政局:做好区级应急资金保障,在职责范围内对辐射事故应急资金履行监督职责。
(5)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追缴一般辐射事故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建立辐射事故专家组,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提请各有关单位和各专业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6)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负责协调一般辐射事故时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7)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中国广电白云分公司落实一般辐射事故公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中伤员的转运与救治工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心理咨询、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负责协调职业病防治部门开展一般辐射事故人员辐射剂量的监测、控制和管理;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和辐射卫生防护的仪器、设备、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配合开展一般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的转移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受影响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负责一般辐射事故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11)区气象局: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提供事故现场主导风向信息,为事故调查及救援做好气象保障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12)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一般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火灾扑救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根据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做好辐射事故消防救援。
(13)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一般辐射事故时,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保障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2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2.1 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3.2.2 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负责协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区辐射事故相关救援工作;
(3)落实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通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4)组织编写处理结果报告等;
(5)负责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7)组织修订《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日常值班。
3.3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包括舆情信息组、救援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
(1)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救援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做好事故现场救援灭火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的应急隐蔽、转移和安置、生活救助及有关物资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指导事故现场洗消、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5)事故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原因调查;追查丢失、被盗放射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经费、通信联络、医疗救治、交通运输、公众撤离、辐射事故处置等后勤保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4 专家咨询组
3.4.1 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情况,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估、放射性物质处置、医疗卫生救治、应急救援与管理和气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3.4.2 职责
(1)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与评估;
(2)提出应急处置、救援措施建议和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指导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
(4)参与评价处置事故应急行动效果。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事故预警
全区建立辐射事故预警机制,及时通报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信息,确保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按照职责对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收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或线索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核实。经核实判定发生事故后,按预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见附件2)。
4.2 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发现或收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或线索时,应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报、不报或谎报。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确认事故信息后彼此相互通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收到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或线索后进行核实,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接到事故初报信息后应对辐射事故进行核实,初步认定辐射事故的类别,并按要求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及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后,须对辐射事故等级进行复判。
4.3 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应当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接到辐射事故初报信息后,对辐射事故级别进行初判,并按要求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一般辐射事故,原则上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
4.3.1 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状态下,根据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并及时发布应急响应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指令》(见附件4),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一般情况下,启动的响应等级不能低于市级启动的响应等级。
4.3.2 应急响应
4.3.2.1 Ⅰ、Ⅱ、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在等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指令下达期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包括:组织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辐射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初步判断;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定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做好上级辐射事故力量抵达事故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5)。
4.3.2.2 Ⅳ级响应
初步认定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辐射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根据命令或指导迅速开展事故评估、应急监测、污染控制等工作。
4.3.2.3 特殊情况下响应
在未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情况下,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若了解到本辖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快速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核实无误后按预案要求执行应急响应工作。
4.4 现场处置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救援处置组根据事故情况,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设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辐射防护区域;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危害,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开展辐射事故舆情处置工作;及时做好放射源搜寻和收贮以及放射性物质处置,减轻对公众危害;对受照射人员及时送医救治;必要时,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请求外部支援力量协助,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5 应急监测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应急监测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环境辐射应急监测,根据辐射剂量划分外警戒区、内警戒区,在完成放射源收贮工作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二次巡测等应急监测工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面对复杂事故现场,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请求外部支援力量协助。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不同类型、核素和活度等情况,应急工作人员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2 公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疏散污染源周围群众,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道路情况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故发生地安全边界之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未经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同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原则上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按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
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舆情信息组要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监测、搜集、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防止网络谣言不实信息误导公众。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4.8.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经专家组确认辐射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
(2)经专家组确认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3)经专家组确认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经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以内;
(4)经专家组确认采取了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响应终止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批准应急状态终止,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6)。
(1)Ⅰ、Ⅱ、Ⅲ级响应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批准应急状态终止;
(2)Ⅳ级响应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满足终止条件后,报请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状态终止。
4.8.3 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专家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措施,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价报告;
(4)根据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配合放射性废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后续处置工作;
(6)事故处置完毕后,编制《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见附件7)。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以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为骨干力量,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职责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应急专业物资装备,适时更新应急救援设备,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队伍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5.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应把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辐射事故处理处置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承担,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先行垫资。辐射事故未能确定责任单位的应急处理处置所需经费,由事发地镇街、民科园管委会承担。涉及各职能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5.3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治、抢险救灾、去污洗消、交通运输、通信等器材物资的储备机制,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
5.4 应急场所保障
白云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各镇街、民科园管委会在事发地附近提供临时指挥办公场所(如辖区内学校、礼堂、社区服务中心或适宜空地),需配备桌椅、帐篷,内部划分指挥区、各工作组区域。
5.5 应急通信保障
由区科工商信局协调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白云分公司,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中国广电白云分公司落实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事故现场和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公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6 文件保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6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6.1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旨在检验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需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按照规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单项演练(应急通讯、应急监测、放射源收贮等)。
6.2 应急培训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辐射事故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
6.3 应急值守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值班人员执行二十四小时手机值班制度,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及时准确接收信息,快速响应。
值班人员负责辐射事故的信息接报,并第一时间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
预案实施后,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预案宣传。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化学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且能发生放射性衰变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在接通电源后方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装置,如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牵头修订,报区政府批准,由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7月印发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办〔2022〕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白云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框架及对外接口图.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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