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南沙区重点区域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进一步提升南沙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保障照明效果,建设美丽南沙。根据《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法》(穗建规字〔2024〕14号),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目标任务
《办法》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城市景观照明工作、保障景观照明效果、建设美丽南沙为总体目标。一是通过电费补贴方式,鼓励和引导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政府集中控制系统,实现统一监管运行。二是规范电费补贴申请、审核、考核、拨付的全流程管理,为相关主体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对电费补贴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补贴比例、补贴金额计算公式、考核管理、申请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南沙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办理的全过程。
四、有利举措
《办法》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具有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电费补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相应单位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经济负担。
五、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不存在新旧政策差异。
六、适用范围
(一)《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重点地区和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重点区域主要为《广州南沙新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3-2035年)》划定的区域,以及其他经上级部门或区政府批准的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业主自有产权指未列入区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作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强调南沙区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适用于《办法》。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申请电费补贴应当具备的条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有利于确保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安装有独立电表有利于精确计量景观照明用电电量,纳入本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有利于实现统一监管运行。
七、电费补贴标准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电费补贴的操作方式,主要为政府承担补贴比例部分的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所补贴用电量的电费由区财政承担,补贴部分用电量的电费单价以供电部门每月提供的电费通知单为依据。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额计算公式和计量时段,特别是因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另行通知。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主要按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的性质确定,符合条件的具有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电量补贴标准比例。
《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规定,对纳入电费补贴对象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实际亮灯情况,将考核得出的补贴考核系数列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量补贴额计算公式中,以更好地管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亮灯品质。
八、办理流程和补贴电费拨付方式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电费补贴办理流程和电费拨付方式。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双方权益,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变更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补贴比例。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等因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原则上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明细表、电费发票和电费通知单为凭证,每季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一次。
九、其他规定
《办法》第十条明确《办法》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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