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及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确保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20〕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有关要求,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信件邮递方式。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llboyl@gz.gov.cn;
三、传真方式。传真号码:020-83364981。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3日
附件
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
本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统称“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编内人员不享受补贴。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制定、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所需资金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就业补贴标准:
(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6000元;
(二)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就业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1000元;已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予以补差。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就业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2000元;已获得前项就业补贴的,予以补差。
第五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5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对持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1000元,持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2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3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4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增加补贴5000元。
(二)申请人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10年且未获得前项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0元。对持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1000元,持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2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3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增加补贴4000元,持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增加补贴5000元。已获得前项岗位补贴的,予以补差。
第六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时按已取得的最高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对应金额的补贴,其他已取得或后续取得证书的各等级补贴不再享受。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补贴或岗位补贴的,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述补差情形外,不再给予同一情形补贴的补差。
第三章 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就业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与合同期限同期的社会保险,在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3年,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等一线服务岗位;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且未满60周岁;
(三)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四)取得与所任职岗位相应的岗前培训证书、专项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岗位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与合同期限同期的社会保险,在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累计满5年、满10年,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从事养老护理一线服务岗位;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且未满60周岁;
(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所申请补贴要求年限的劳动合同。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则还需提供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年限说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供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申请人签订的三方劳务派遣合同。
(二)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15日期间,由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为老平台发起补贴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抽查、复核及日常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年3月15日前通过为老平台向属地区民政部门提交本机构从业人员的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按职责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为老平台完成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当年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在为老平台上签注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在为老平台上签注意见并说明理由,于4月30日前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将经审核通过的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补贴审核结果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部门将会同第三方机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通过属地区民政部门转达相关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市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且在公示期间没有公众提出异议或有公众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或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由区民政部门核对拟发放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无误后通过为老平台提交市民政部门汇总。市民政部门应按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编入次年部门预算。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申请补贴次年的4月30日前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为老平台,整合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业年限、工作记录、服务质量、职业技能水平等基础信息,提升补贴申请和审核工作效能。
为老平台记录的数据是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申请补贴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监管等的参考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做好本机构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管理等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存在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补贴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按规定为养老从业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机构依据本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奖补相关规定领取当年度相关资金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每年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就业补贴及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